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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6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3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郭春榮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袁蘭、林秀娟間償還委任支出之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7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梁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裁判日期:2012-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