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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0 年重國字第 2 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國字第2號原 告 何長運

彭寶蓮徐慶林李秋金涂明注何振添前列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原 告 陳張郁釵即陳文通.訴訟代理人 陳誠一原 告 陳瑞光即陳文通之.前列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被 告 展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玲玉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律師複代理人 吳家鳳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被 告 嘉義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張花冠訴訟代理人 劉炯意律師複代理人 嚴天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展泰工程有限公司應各給付原告何長運新臺幣玖萬貳仟零伍拾元、給付原告彭寶蓮新臺幣參拾伍萬捌仟零伍拾元、給付原告徐慶霖新臺幣參拾肆萬陸仟壹佰伍拾元、給付原告李秋金新臺幣貳拾萬伍仟壹佰元、給付原告陳張郁釵、陳瑞光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貳仟柒佰伍拾元、給付原告凃明注新臺幣參拾伍萬柒仟參佰伍拾元、給付原告何振添新臺幣貳拾柒萬參仟元,及均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廿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展泰工程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四十一,餘由原告依如附表四所示比例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除原告陳張郁釵、陳瑞光部分外,均得假執行。

但被告展泰工程有限公司如各以新臺幣玖萬貳仟零伍拾元、新臺幣參拾伍萬捌仟零伍拾元、新臺幣參拾肆萬陸仟壹佰伍拾元、新臺幣貳拾萬伍仟壹佰元、新臺幣參拾伍萬柒仟參佰伍拾元、新臺幣貳拾柒萬參仟元,分別為原告原告何長運、原告彭寶蓮、原告徐慶霖、原告李秋金、原告凃明注、原告何振添供擔保後,得各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一項,關於原告陳張郁釵、陳瑞光部分以新臺幣肆拾萬伍仟元為被告展泰工程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展泰工程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貳仟柒佰伍拾元為原告陳張郁釵、陳瑞光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壹、按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又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已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業以書面向被告嘉義縣政府請求賠償而遭拒絕,有原告提出民國100年6月14日府觀設字第1000007019號函附拒絕賠償書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87至89頁),並為被告嘉義縣政府所不爭執,堪認原告提起本件國家賠償之訴,業已踐行前揭規定之程序,先予敘明。

貳、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又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2、3款各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以嘉義縣政府及被告展泰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為被告,嗣於言詞辯論期日前,撤回對嘉義縣政府之起訴後。復以業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向嘉義縣政府求償遭拒,於本院審理期間追加嘉義縣政府為被告及聲明「被告嘉義縣政府應分別給付原告何長運、彭寶蓮、徐慶霖、李秋金、陳文通(由繼承人陳張郁釵、陳瑞光承受訴訟)、凃明注、何振添各新臺幣(下同)24萬3000元、82萬5000元、102萬5750元、47萬7000元、274萬4000元、106萬8500元、46萬5000元,如其中一被告對原告等人為給付,另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免除給付義務」。經查,原告所為前揭聲明之追加部分與原訴之原因事實有其共同性,在社會生活上可認為有共通性或關連性,而就原請求之訴訟及證據資料於相當程度範圍內具有同一性,本院審理時均得加以利用,有助於在同一程序加以解決,以避免重複審理,而能統一解決紛爭,並符合訴訟經濟,揆諸前揭說明,原告前揭撤回及追加被告嘉義縣政府,於法均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參、次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述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及第176條各定有明文。本件原告陳文通於100年11月12日死亡,由其繼承人父陳瑞光、母陳張郁釵繼承,並經陳瑞光、陳張郁釵聲明由其等承受訴訟,此有其等提出之聲請承受訴訟狀、戶籍謄本在卷可參,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單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60、162至165、167至169頁),核與前述規定相符,應准其承受訴訟。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起訴主張:

一、緣被告嘉義縣政府於97年12月26日發包「嘉義縣中崙風景特定區溫泉取水工程(第二期)」(下稱系爭工程),由被告公司得標,被告公司鑿井過程中,於98年3月16日溫泉井大量噴漿,雖被告嘉義縣政府有緊急協助設置沈澱池,惟因沈澱池有破洞,復因防護措施不足,溫泉水及泥漿仍排入澐水溪下游,致於98年5月間使用該溝渠水源之原告等人所有種植之苗木逐漸死亡。原告等發現前情即向訴外人即蔡文基議員陳情,並由蔡文基議員向被告嘉義縣政府反應,嘉義縣政府觀光旅遊局(即文化觀光局前身,下通稱文化觀光局)於同年6月16日現場會勘後,陸續續多次派人至現場查訪原告等人受損情形,並將原告等受損樹苗、種類、樹木及價格製成一覽表,而原告等亦與被告嘉義縣政府多次協調,惟均未能達成調解,而被告公司於鑿井取溫泉水時,應注意避免溫泉井之噴漿排入灌溉溝渠,竟疏未注意,致原告受有損害,且被告公司所從事溫泉取水工程具有損害他人之危險,被告公司鑿取緊鄰澐水溪之溫泉井,本即有造成溫泉泥噴發之危險,並因此獲有利益,自屬經營危險工作之人,故被告公司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91條之3之規定,對原告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又被告嘉義縣政府就系爭工程應負監督之責,竟疏於監督,致溫泉水及泥漿流入澐水溪,造成原告等受有損害,且被告嘉義縣政府所發包之系爭工程,為具有危險之工作,故嘉義縣政府應依前揭規定對原告等負起損害賠償責任。再者,被告嘉義縣政府於被告公司開挖時,應避免溫泉水及泥漿流入澐水溪,卻怠於監督,且沈澱池為公有公共設施,因該沈澱池有破洞致溫泉水及泥漿流入澐水溪,被告嘉義縣政府就沈澱池之設置及管理顯有欠缺,而本件係因被告嘉義縣政府為經營溫泉觀光事業,屬經營一定事業或從事其他工作或活動之經營者。故被告嘉義縣政府依國家賠償法第2、3條及民法第191條之3之規定,亦應對原告等負損害賠償之責。

三、綜上,原告認本件損害之發生,被告嘉義縣政府已有派員至現場會勘,並製作相關文書資料,亦經多次會議討論,則損害賠償金額之認定,應以被告嘉義縣政府當時所調查之資料為準,原告依前揭規定提起本訴,並向被告請求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並聲明:被告公司應給付原告何長運24萬3000元、給付原告彭寶蓮82萬5000元、給付原告徐慶霖102萬5750元、給付原告李秋金47萬7000元、給付原告陳瑞光及陳張郁釵274萬4000元,給付原告凃明注106萬8500元、給付原告何振添46萬500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嘉義縣政府應各給付原告等如前揭所示金額及利息,如其中一被告對原告等給付,另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免除給付義務;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對被告抗辯所為陳述:

一、原告等因栽培樹苗而需汲取澐水溪之灌溉溝渠水灌溉,被告公司開鑿溫泉井時,將溫泉泥水排入澐水溪,致原告等所有之樹苗因而死亡,迄至99年6月3日止,被告公司所開鑿之溫泉井仍處於溢流狀態而未獲改善。又原告等汲取澐水溪灌溉溝渠栽種樹苗已久,未曾發生樹苗大量死亡之情形,被告公司如未將溫泉泥水排入澐水溪中,不會造成原告所有樹苗死亡,縱溫泉泥水大量噴發屬突發事件,然系爭工程既由被告公司承包,並尚在施工中,被告公司即應對系爭工程所產生之一切情況負責,則原告等樹苗之死亡與被告公司將溫泉泥水排入澐水溪之行為,具有因果關係。又據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1號判決理由,可知被告嘉義縣政府並未同意被告公司報請完工,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下稱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隊於98年6月4日稽查時,被告公司尚在現場施工,自難以其於同年3月16日已向被告嘉義縣政府報請完工而脫免損害賠償之責。再者,澐水溪係位於八掌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被告公司將溫泉泥水排入澐水溪之行為,顯係觸犯水污染防制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及第52條之規定,而水污染防治法為保護他人之法律,則被告自應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對原告等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二、又行政機關代表行政主體表示意思,係行使行政主體之權限,機關並非為自己而行為,而係為行政主體而行為,該行為之效力直接歸屬於行政主體,嘉義縣文化觀光局為被告嘉義縣政府之行政機關,代表其表示意思,被告嘉義縣政府實難抗辯因系爭工程為嘉義縣文化觀光局發包而脫免侵權行為之責。再者,被告嘉義縣政府依溫泉法第5條第4項規定辦理溫泉取供事業,並委託被告公司鑿井,係具公法性質之給付行政,屬公權力之行使,不論被告公司於開鑿過程中致溫泉水溢流,或係防護措施不足而生之水污染,均係基於被告嘉義縣政府授權所生;且本件事故於98年3月16日溫泉井大噴發後,依水污染防制法第71條第1項規定,被告嘉義縣政府負有提出有效改善水污染措施之義務,被告嘉義縣政府指示被告公司設置沈澱池,以防杜溫泉泥水流入澐水溪,仍無法防堵溫泉泥流入澐水溪,而遭鄰近居民抗議,遂於同年4月22日、5月4日及同月26日邀集專家學者研擬處置方案,並於5月26日會議通過壓、封井之計畫,復於5月28日緊急去電被告公司立即進場搶修,被告嘉義縣政府顯就本件事故無法提供有效改善之防治措施及指示,而造成原告樹苗之損害,依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445號判決意旨及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被告嘉義縣政府於選任、指揮或監督該私人時,有違反職務義務之情形,或怠於處理系爭溫泉泥水污染事件,致原告之樹苗受有損害時,應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三、另證人翁秀琴係參與協商會議之與會人員及記錄,並有參與會勘,在農田水利會已確認該灌溉溝渠取自澐水溪,及訴外人林正忠博士亦說明樹苗受損原因之情形下,則樹苗受損自因溫泉水所致,故證人翁秀琴之證述與實情不符。又依證人翁秀琴之證詞,因嘉義縣文化觀光局為確認農民受損樹苗及種類,始派證人翁秀琴至現場履勘,其所製作之中崙溫泉鑽井噴發農作統計表即附表三所示,如僅係依原告等陳報而製作,何以履勘後未有變更或加註意見?亦未於其後協調補償會中針對無法確認樹苗種類及數目為協調,而僅就價格或存活率為討論?甚至發函要求被告公司以此與農民協調賠償事宜,並決議由被告嘉義縣政府協助農民提告,足證前揭農作統計表係由農民陳報後,經被告嘉義縣政府派員實地勘驗確認無誤所製作,可資作為認定受損樹苗種類及數目之依據。再者,依訴外人林正忠博士於98年6月26日參與協商會議時之陳述,及證人賴燦北之證詞,足證原告等樹苗之死亡確係灌溉溫泉水所致。

參、被告方面:

一、被告公司則以:㈠被告公司承攬系爭工程並無施工不當,亦無故意或過失將溫

泉井之自湧溫泉水排入灌溉溝渠,而溫泉井有自湧溫泉水屬於自然現象,本即隨地形自行流入澐水溪下游,而自溫泉井孔自然湧出之物係嘉義縣文化觀光局所欲取得之物,僅因中崙地區地質特殊,溫泉井孔自湧泉水超出預估值,且泉水中含泥量大,嘉義縣文化觀光局乃緊急自行設置沉澱池處理,尚難謂被告公司有故意過失行為。又該溫泉井於98年3月16日短暫噴發後,僅噴濺到附近竹林葉子,亦未再度噴發,被告公司亦於該日將溫泉井交給被告嘉義縣政府,嗣因溫泉泥水湧出量超過預期,嘉義縣文化觀光局為緊急設置沈澱池及溢流孔,另行與被告公司成立系爭工程-「沈砂池及輸水管工程」契約,被告僅施作輸水管線將系爭工程自湧之溫泉水導入沈澱池內,嗣被告嘉義縣政府另自行發包將原沈澱池挖大,因此被告公司於98年3月16日鑿井完成前,溫泉井短暫噴發,溫泉泥水並未流入澐水溪,而被告嘉義縣政府於溫泉泥水出水量超過預期時,委請被告公司設置沈澱池及溢流孔,目的即在使溫泉水自然沈澱後流入澐水溪,非如原告所稱「因沈澱池有破洞,復因防治措施不足,溫泉及泥漿仍排入澐水溪下游」。再者,環保局南區督察大隊係於98年6月4日稽查,原告並無任何證據證明被告公司於同年3月16日即有任何污染澐水溪水體之侵權行為,原告以被告公司事後受裁罰處分即自行回溯推論被告公司對其等有侵權行為,並無依據。另被告公司雖協助被告嘉義縣政府設置沈澱池,但絕無將溫泉水排入澐水溪之意思,畢竟將溫泉水沈澱後排入澐水溪本屬被告嘉義縣政府當時工程設計構想,被告公司自無任何侵權之主觀意思。

㈡又溫泉井自湧泉水流入澐水溪下游既屬自然現象,溫泉井自

湧水過大乙情,屬不可抗力而非可歸責於被告公司,況中崙地區地質多屬泥沙岩,溪水通常有一定含泥量,造成本件苗木死亡之因素眾多,不得均認係因被告公司施作取水工程所致,且被告公司及被告嘉義縣政府於99年1月15日就澐水溪水質採樣送驗後,水質檢測報告符合放流水標準,足證該日後澐水溪水質乾淨無污染物,原告等其後使用澐水溪灌溉並非造成樹苗死亡之原因。再者,原告等苗圃距離上游約10公里,縱因被告公司施工有泥水流入澐水溪,依自然法則應稀釋至十分微薄而不影響水質,況現場履勘時,原告徐慶林苗圃設有過濾頭,陳文通苗圃則自行設置沈澱池及取水井,足見原告等應知悉澐水溪本含一定泥沙量,方自行設置過濾頭及沈澱池過濾後再行灌溉,原告將本件樹苗死亡損害全數歸因於被告公司,容有誤會。另被告公司於98年3月16日系爭溫泉井竣工後,由被告嘉義縣政府取得,至遲於同年4月17日被告公司繳納工程保固金完畢後,系爭工程業已竣工,並由被告嘉義縣政府管理,故自98年3月16日至同年5月間溫泉水沈澱後,從溢流孔流入澐水溪,乃屬被告嘉義縣政府之管理行為,與被告公司無關,被告公司鑿井行為與溫泉水流入澐水溪事實間,因被告嘉義縣政府管理行為之介入而無因果關係。因此,原告之苗木損害與被告公司施工行為無因果關係。另按工程之施作,並非從事危險事業或活動者製造危險來源,亦非因危險事業或活動而獲取利益為主要目的,與民法191條之3之立法理由所例示之工廠排放廢水或廢氣、桶裝瓦斯場填裝瓦斯、爆竹場製造爆竹、舉行賽車活動、使用炸藥開礦、開山或燃放焰火性質有間,復依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991號判決意旨,可知工程施作行為並無民法191條之3之適用。原告主張被告應依民法第184條負損害賠償責任,洵屬無據。

㈢再者,原告主張受有如附表一所示之損害,惟附表一係由原

告片面、單方所製作,不足採為有利原告之證據,且現場履勘時,樹苗並未全數死亡,原告逕以樹苗全部死亡要求被告公司負責,欠缺論理依據,而鈞院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下稱林務局)東勢、屏東、南投等林區函查資料,並未包含所有原告請求受損樹苗價格,且該價格係決標價,與市價有別而不具客觀、公正性。又原告等主張種植數量高達千株至萬株,惟土地面積是否確實能種植如此樹木之樹苗,不排除原告有空言或誇大種植數量之可能,且據前次履勘經驗可知苗圃內尚有需多道路,及原告等人苗圃位置之衛星空照圖顯示,實際用於植栽面積至多3分之1,縱依原告所提出之彩色照片,實際種植面積最多亦僅達百分之50,顯見承租面積絕非植栽面積。再者,就本件資料以觀,原告應未受到損害。另就陳文通及原告等資料顯示,其所得前後年度並無明顯差異,而相關植栽一年可收成數次,縱有一、二次產量減少,對原告之收入應無顯著影響,依先前證人證述相關植栽一年收入約2至30萬元,依比例計算則原告所受損害每人每月約2萬元。倘鈞院關於損害賠償金額尚須參酌其他資料,可參考被告嘉義縣政府當時依據拆遷補償費之基準,賠償金額約略為5至60萬元。

㈣又參以證人翁秀琴之證述,嘉義縣文化觀光局於98年6月16

日會勘記錄即附表二內數量欄,完全係其依原告等片面陳述所為記載,未曾清點或核對數量是否正確,且其亦無園藝專業,無法以普通目視判斷原告所稱數量是否正確,應由原告就附表二之真正與否盡舉證責任。而證人賴燦北非原告苗圃所在地之同仁村村長,其證述有關陳文通苗圃受損情形嚴重,然與證人翁秀琴所提出之照片顯示,陳文通之苗圃並無異常,其證詞顯係刻意維護原告,且其對原告所提澐水溪灌溉溝渠受污染,及被告公司溫泉井溫泉泥水溢流之照片,其陳述前後不一,更可證明原告陳稱之受損數量不實。是以,證人賴燦北之證述多屬臆測或刻意維護原告,並無可信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二、被告嘉義縣政府則以:系爭工程由被告公司承攬嘉義縣文化觀光局之施工所致,被告嘉義縣政府非發包機關,與本件無涉,原告向被告嘉義縣政府請求損害賠償實無理由。又被告公司與嘉義縣文化觀光局就系爭工程締結承攬契約,並依系爭工程合約書第2條、第9條之規定承包系爭工程之機械管理、場地及維修費用等,均由被告公司負責,故被告公司之施工,係為履行承攬契約,本於自己之人力物力從事工程建設等之事實行為,非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其行為係私經濟法律關係,並未對外行使公權力或執行行政任務,依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525號、95年度台上字第1445號判決意旨,本件非屬國家賠償法第2條案件類型。再者,被告嘉義縣政府與被告公司間並無承攬契約,縱認被告嘉義縣政府為系爭工程之定作人,然依系爭工程合約書第12條之規定,被告公司執行承攬應注意之事項,包含於系爭工程施工中,應由其就施工現場為指揮監督等一切工程進行中所需之安全防護措施及災害處理,原告並未證明被告嘉義縣政府針對本次施工之定作或指示有何過失,或應負告知、警告之責,被告嘉義縣政府並無民法第189條但書所定之情形,而得依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2010號判例意旨,援引民法第189 條前段之規定拒絕賠償。另被告嘉義縣政府並非經營一定事業或從事其他工作或活動之經營者,故不符合民法第191條之3規定之主體資格,而無該條之適用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肆、本件被告嘉義縣政府於97年12月間發包系爭「嘉義縣中崙風景特定區溫泉取水工程(第二期)」,由被告公司得標,並於同年12月26日訂立系爭工程採購契約,工程地點在嘉義縣中埔鄉中崙村台三線旁停車場,由被告公司承攬鑿井工程,預定開挖深度500公尺溫泉井,被告公司於98年2月23日報請開工,並預定於開工日起90日曆天內完成鑽井工程。嗣於98年3月16日因溫泉井大量噴漿,被告嘉義縣政府於98年4月9日另與被告公司訂立「嘉義縣中崙溫泉取水工程(第二期)」-沉砂池及輸水管工程,履約地點嘉義縣中埔鄉,以執行後續溫泉泥漿溢出封(壓)井作業,嗣因溫泉泥水溢流進入其旁之澐水溪中,造成水體污染,經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稽查人員稽查後,被告公司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同法第52條規定裁處原告7萬元罰鍰,經被告公司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均遭駁回確定在案等情,已據原告提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1號簡易判決、現場照片等件(見本院卷一第16至22、92至93頁),並經本院調取前述行政訴訟及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319號(99年度裁字第2074號裁定)及所附裁處書等卷宗核閱無誤,並為原告及被告嘉義縣政府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又原告主張被告嘉義縣政府、被告公司各就系爭工程發包及承攬施作,應分別依國家賠償、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負賠償其等所受前揭金額之損害乙節,既為被告等所否認,並各以前揭情詞置辯。是以,本件所應審究者,厥為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公司賠償損害是否有理由?原告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被告嘉義縣政府賠償損害是否有理由?若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原告各得請求賠償金額若干?茲判斷說明如下:

一、被告公司部分: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公司係經營一定事業之人,承攬施作被告嘉義縣政府之系爭工程,其工作之性質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因防護措施不足,溫泉水及泥漿排入澐水溪下游,致於98年5月間使用該溝渠水源之原告等人所有種植之苗木逐漸死亡,被告公司於鑿井取溫泉水時,應注意避免溫泉井之噴漿排入灌溉溝渠,竟疏未注意,致原告受有損害,且澐水溪係位於八掌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被告公司將溫泉泥水排入澐水溪之行為,顯係觸犯保護他人法律之水污染防制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及第52條之規定;又被告公司所從事溫泉取水工程具有損害他人之危險,被告公司鑿取緊鄰澐水溪之溫泉井,本即有造成溫泉泥噴發之危險,自屬經營危險工作之人,故被告公司自應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91條之3規定,對原告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等語。此則為被告公司所否認,並以其水質檢測報告符合放流水標準,且工程施作行為並無民法191條之3之適用,原告依據前述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洵屬無據等語置辯。經查:

㈠按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

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又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須以有損害之發生、有責原因之事實及二者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又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上,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772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在水污染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在水體或其沿岸規定距離內棄置垃圾、水肥、污泥、酸鹼廢液、建築廢料或其他污染物。違反第30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止作為或停工、停業,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及第52條前段所明定。本院參以嘉義縣中埔鄉澐水溪係位於八掌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之範圍,依前述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及環保署之公告內容,於八掌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內,不得在水體或其沿岸規定距離內有棄置垃圾、水肥、污泥、酸鹼廢液、建築廢料或其他污染物之行為,若有違反,即應受罰,此於前揭行政訴訟卷證已載列明確(見行政訴訟原審卷第104頁)。顯見任何人有為影響該溪水水源之物質,均不得造成原使用該水源之人或其他動、植物受到損害之義務,而有違反此義務者,即應認定有過失。

㈡本件被告公司係從事地下水鑿井業工作之公司組織,所承攬

嘉義縣政府之系爭工程範圍係在嘉義縣中埔鄉中崙村台三線旁停車場,由被告公司施作鑿井工程,開挖深度500公尺溫泉井,且在鑿井工程完成後,需進行溫泉井之泉溫、泉量及泉值試驗,並送交經環保署公告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進行試驗、操作及維護手冊之編製、協辦操作及維護人員之訓練等,此有系爭工程契約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可稽(見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訴訟卷第30、34頁)。又被告公司已依約進行開挖溫泉井工程,惟於98年3月16日被告公司通知嘉義縣政府因溫泉井大量噴漿,嗣於執行後續溫泉泥漿溢出封(壓)井作業,將湧泉泥漿抽至下游中崙國小內所設置沉澱池,其沉澱池因雨等不敷使用,且所施作之沉澱池入口有一破洞,致所抽泥漿尚未進入沉澱池即溢流進入其旁之澐水溪中,造成水體污染等情,已詳見上述。又證人即被告嘉義縣所屬文化觀光局課長徐振能於行政訴訟原審審理中到庭證稱:「(問:本件嘉義縣中崙風景特定區溫泉取水工程發包情形為何?)該工程由被告嘉義縣政府所屬觀光旅遊局發包,由被告公司承攬,並於98年2月23日報請開工,系爭工程內容為探測深度500米的溫泉井,但因莫拉克風災導致系爭工程無法完成,因此雙方於98年8月21日終止系爭工程契約,系爭工程預定於90日要完成,於98年3月16日被告公司有通知施工現場有大噴發的情形,被告公司本來要報請完工,但我們認為現場場地尚未復原,所以沒有同意被告公司報請完工。」等語(見該行政訴訟卷原審第88頁),及被告公司所聲請之證人即總領班許金財亦到庭證述:在系爭工程被告公司之人員直到98年8月間始完全撤走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46頁)。可見系爭工程於98年2月23日開工後,雖預定工期為日曆天90日,惟因莫拉克風災導致工程無法完成,被告嘉義縣政府所屬文化觀光局迄於98年8月21日與被告公司終止系爭工程契約,則於被告雙方契約終止前,被告公司對系爭工程所導致之污染仍應負責,且參以本件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98年6月4日稽查時,被告公司尚在現場施工等情,此有前述行政訴訟卷可憑,足認被告公司抗辯其施作系爭工程已於98年3月25日完工撤場及證人許金財其他部分之證述,應屬卸責之詞或與前揭事實不符,均委無可取。

㈢另參以被告公司與被告嘉義縣政府另於98年4月9日簽訂之「

嘉義縣中崙溫泉取水工程(第二期)-沉砂池及輸水管工程」契約內容,可知被告公司除有施作沉砂池及輸水管工程外,就系爭工程契約亦係迄98年8月21日始終止;又據證人徐振能於行政訴訟原審證稱:「(問:中崙國小沉澱池為何人所施作?)因為我們害怕溫泉泥會留到澐水溪造成污染,且在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尚未釐清前,所以才要求被告公司先行施作沉澱池。、、、。」「(問:沉澱池工程驗收完以後,被告公司對於該沉澱池有何契約責任?)我們認為該沉澱池工程還是屬於原取水工程施作封井工程的一部分,所以我們才會要求被告公司施作沉澱池工程。」、「被告公司施作兩座沉澱池,被告另外委託其他廠商增設兩座沉澱池,以增加沉澱的功能,所以中崙國小一共有四座沉澱池。」「(問: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稽查時有破洞的沉澱池是由何人所施作?經提示稽查照片)答:該靠近擋土牆和澐水溪的沉澱池為被告公司所施作,我們另外增設的沉澱池的位置離澐水溪比較遠。」等語,足見中崙國小之沉澱池雖有四座,但發生破洞之沉澱池係由被告公司所施作,並非被告嘉義縣政府自行開挖,且證人即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稽查人員林芬玉亦於前揭審理時到庭結證稱:「(問:98年6月4日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到嘉義縣中埔鄉中崙國小稽查本件違章之經過為何?)、、、因有民眾陳情污泥污染河川,證人到場後,發現被告公司正在施工中,現場有泥漿之湧出,被告公司員工稱將湧出的泥漿暫時放置到中崙國小的空地,待日後再行處理,但放置污泥的沉澱池有破洞,泥漿從該破洞流出,因而污染河川,故被告公司行為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規定。」等語(見前述行政訴訟原審卷第88至90、75頁)。足見被告公司於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稽查時,已在現場施工,且湧出之泥漿放置後,係從被告公司施作之沉澱池破洞流出致污染河川。又由上述證人所述可知,被告公司承攬系爭工程,工程進行時因發生溫泉泥漿大量噴發,故另執行溫泉泥漿溢出封井作業,並施作沉澱池放置污泥,然因被告公司所施作之沉澱池有破洞,防制措施不足,致使溫泉泥漿溢流至澐水溪中造成水體污染甚明。再者,被告公司承攬之系爭工程未經被告嘉義縣政府同意報請完工,施作沉澱池工程為後續之緊急處理,取水工程及發生破洞之沉澱池既均由被告公司施作,縱然溫泉泥大噴發屬突發事件,然工程既已由被告公司承攬,且尚在施工中,被告公司自應對工程所產生之一切情況負責,包含防止污染之發生及避免造成他人之損害。又被告公司承攬系爭工程,於執行後續溫泉泥漿溢出封(壓)井作業時,經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稽查人員於98年6月4日10時30分至12時30分許,前往中崙國小內所設置沉澱池(該地點屬「八掌溪水系水污染管制區」)稽查,發現被告公司於壓井作業施工時,將湧泉泥漿抽至下游中崙國小內所設置沉澱池,現勘時下雨,其沉澱池不敷使用,防制措施不足,於沉澱池入口有一破洞,致所抽泥漿尚未進入沉澱池即溢流進入其旁之澐水溪中,造成水體污染,因認被告公司違反事項「施工作業過程中,因沉澱池防治措施不足,溢流泥漿排入緊鄰之澐水溪中污染溪水。」屬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案移被告公司依同法第52條規定裁處7萬元罰鍰,並經行政訴訟確定在案,此有前揭行政訴訟卷宗可憑。足證系爭工程所排放之溫泉泥水,確非符合環保法規規定,且處理該溫泉泥漿方式,並非妥適,而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亦足認被告公司有過失已明,被告公司既未能舉證已證明其無過失,其抗辯因中崙地區地質特殊,溫泉井孔自湧泉水超出預估值,且泉水中含泥量大,嘉義縣文化觀光局乃緊急自行設置沉澱池處理,尚難謂被告公司有過失行為,自難採認。

㈣再者,原告等因栽培樹苗而長期汲取上游澐水溪之灌溉溝渠

水灌溉等情,亦經本院履驗現場並製有勘驗筆錄及現場照片與中崙澐水溪溫泉範圍示意圖附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76至

77、87至94頁,行政訴訟原審卷第97頁),並為兩造所不爭執,應堪採認。又原告等之樹苗於98年5月間大量死亡,並經證人即三層村長賴燦北到庭結證述:陳文通係其村民,其引用溫泉水來灌溉苗圃,陳文通的苗圃受損情形很嚴重,枯死了落葉,只剩一根莖,約二年前發生,原來溪水清澈,開挖溫泉之後才變混濁,溝渠當時比較混濁,屏東的博士有照相,履勘時伊有去現場,該村種苗圃有一、二十人,未引用澐水溪灌溉的就沒有樹苗死亡,所以其等就沒有異議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61、162頁)。又被告嘉義縣政府係於98年5月25日接獲農戶以中崙溫泉排放溫泉水造成樹苗嚴重死亡之陳情,並有訴外人嘉義縣議員蔡文基服務處以澐水溪水質混濁致附近農作物損失嚴重為由函請縣政府儘速處理、協調,經縣政府於同年6月16日會同林正忠博士、蔡文基議員、嘉義縣文化觀光局李茂鍾、徐振能、翁秀琴、村長賴燦北及原告等現場勘查,並於同年6月26日召開協商會議討論結果,經由嘉南農田水利會說明其「深坑圳」、「踏石圳」、「田寮圳」、「山仔腳圳」農業用水取自澐水溪,並經林正忠博士意見,從葉片受害狀況,溫泉水PH值8.1,如從5上升至7,將近100倍外力衝擊很大造成落葉,無其他病蟲害,而議決經由嘉南農田水利會確認該地區灌溉水源取自澐水溪,如該地區灌溉水源頭取自溫泉水溢流入溪,而造成農作物及樹苗損害,請嘉義縣政府農業處提供相關補償,並建議比照「土地徵收補償辦法」補償等情,業經證人翁秀琴證述在卷,並有嘉義縣文化觀光局98年6月18日、98年8月3日嘉縣觀設字第0980003118號、0000000000函暨所附現場勘查會勘紀錄及照片、樹苗損害協商會議紀錄附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15

7、250至261頁)。則依前揭勘查及會議紀錄結果顯示,原告等因取溢流至澐水溪之溫泉水灌溉樹苗,造成葉片因酸鹼值之激烈外力衝擊造成落葉而死亡,並無其他病蟲害。再參以本件樹苗受損地區侷限於澐水溪下游,並以取用該溪水溝渠灌溉之農戶為限,至未使用該溪水灌溉者,並無樹苗大量死亡之情形,時間上亦與被告公司排放溫泉泥漿致溪水污染大致相符,則就其受害地域性、共同性及持續性與樹苗葉片係因酸鹼值之激烈外力衝擊造成落葉而死亡,並無其他病蟲害等情形以觀。是被告公司於施工作業過程中,因沉澱池防治措施不足,溢流泥漿排入緊鄰之澐水溪中污染溪水,造成原告之樹苗損害間,應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甚明,則原告依民法第184條之規定請求被告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為有理由。至原告另主張依民法第191條之3規定,對原告請求所生之損害負賠償部分,則毋庸另為贅述。

二、被告公司應負損害賠償之金額部分:按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民法增訂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之原意,必於損害額證明重大困難,法院基於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結果,仍不能獲致損害賠償額之證明時,為使權利容易實現,始予減輕損害額證明之舉證責任,而有該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00台上字第150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本件損害之發生,被告嘉義縣政府已有派員至現場會勘,並製作相關文書資料及多次會議討論,則損害賠償金額之認定,應以被告嘉義縣政府當時所調查之資料為準,並請求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等語。被告公司則以原告收入並無顯著影響,應未受到損害,而附表一所示之損害,係由原告片面、單方所製作,且現場履勘時,樹苗並未全數死亡,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下稱林務局)東勢、屏東、南投等林區函查資料,並未包含所有原告請求受損樹苗價格,且該價格係決標價,與市價有別而不具客觀、公正性,另原告土地面積是否確能種植該數量樹苗,恐有誇大種植數量,受損數量不實,且苗圃內尚有道路,實際用於植栽面積至多3分之1或2分之1,顯見承租面積絕非植栽面積,依先前證人證述相關植栽一年收入約2至30萬元,依比例計算則原告所受損害每人每月約2萬元,或關於損害賠償金額可參考被告嘉義縣政府當時拆遷補償費之基準,賠償金額約略為5至60萬元等語置辯。經查:

㈠原告主張其等因被告公司之前揭過失行為,致其等苗圃之樹

苗各受有如附表一所示之數量、單價及種植面積與合計金額之損害,除據提出土地使用同意書、土地謄本、租賃契約暨公證書、土地租賃契約書、地籍圖謄本影本、現場照片等件附卷為證(見本院卷二第52至68頁),並經證人翁秀琴證述:伊等有到現場勘驗,現場有拍照,現場苗圃有些樹苗枯死,且有落葉,但是有些是活的,最後一次於100年1月13日協調結果,就是完成訪價工作及釐清責任歸屬,但是對於受損數量都沒有辦法確定,因為協調沒有結果,附表二所示之內容,係農民提出受損資料,經伊彙整、訪價後,數量完全依農民提出的記載,伊託人找相關資料,並請經營苗圃的其他人幫伊填載當時的市價,因為數量太多沒有辦法實際作訪價,受損金額就是例如總棵樹12000棵,乘上平均單價7.5元等於9萬元,而存活率即係樹苗不可能全部種植均能存活,所以約以百分之40到90的存活率經長官參考,而伊等履勘,為了要確認原告的土地,是否可以種植這麼多的樹苗,所以隔幾個月伊與另一個同事又有到現場看過一次,除了何長運的沒有看過,其他六個人都有看過,結果有一些人都已經重種了,當時數量與面積沒有辦法判斷等語(見本院卷157至159頁)。固堪信原告苗圃之樹苗確有死亡之受損事實。惟因受損苗圃已重新種植,或事後現狀業已改變,而就本件相關樹苗之每0.1公頃土地可培育數苗之數量及人力、價格、存活率等,經本院函詢林務局、農業委員會種苗改良繁殖場及其他相關合作社、機關學校等,惟均未能具體提供相關資料或得為鑑定等情,此亦有本院勘驗筆錄及勘驗現場照片、各該機關函文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03至119、121至129、173至184、262頁)。故就實際受損數量、金額等,僅就事發當時嘉義縣政府會同查勘及所拍攝之現場照片等資料,並參考前揭函詢結果為審認。是以,本件原告確因被告公司之過失而受有損害,已如前述,惟因前揭事由,欲由原告明確證明所受損害數額者,確有重大困難。

㈡次查,原告主張其等種植面積各為如附表一所示,而其中原

告何長運種植3414平方公尺、彭寶蓮承租面積為6分地、徐慶霖向訴外人劉文發、劉文承承租面積約5分地、李秋金及涂明注向訴外人陳水河承租面積6182平方公尺、陳文通(繼承人陳瑞光、陳張郁釵)向訴外人蘇萬發承租面積約19834.8平方公尺、何振添種植6592平方公尺等情,業據其等提出前述土地使用同意書、土地謄本、租賃契約暨公證書、土地租賃契約書、地籍圖謄本影本、現場照片等件為證,並為兩造所不爭執,應堪採認。又關於原告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各類樹苗單價,經本院函詢各相關機關,雖經各該機關提供部分樹苗種類、單價,然審酌前述機關之樹苗種類有限,無法涵蓋原告等受損之大部分數種,且係招標決標之價格或係土地徵收農林作物補償遷移費查估基準,實難據為核定各該樹苗受損之一般市價基準,而參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樹苗種類及單價、平均值等,業據被告嘉義縣政府於事發當時查勘現場,並經彰化、屏東、嘉義各區之訪價所得之各單價之平均市價,此有嘉義縣政府文化觀光局100年6月30日嘉縣觀設字第10000040 34號函暨所附「中崙溫泉鑽井噴發農作統計表」可憑(見本院卷一第198、199頁),應與各該樹苗之市場單價較為相符,而得據為認定之基準。另就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樹苗數量既為原告等所自行陳報資料後,僅經證人翁秀琴據此彙整而已,是否與實際栽種或受損數量相符,已非無疑。再者,參以證人翁秀琴前揭證述、被告嘉義縣政府當時查勘之前述現場照片及本院勘驗現場照片(見本院卷一第165至168頁),可見原告等苗圃均有留設工作通道或堆置其他器具、物品等,非全部提供為種植樹苗之用;又原告等之樹苗、面積可培育數量及存活率受氣候、雨水、病害、蟲害、樹種等因素牽涉甚廣,鑑定機關不易憑斷確切存活率數據,此有嘉義縣政府101年2月15日府文設字第1010001038號函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92頁)。另實際上可種植之面積僅為百分70至80,小樹苗存活率較差,剛種植的一、二個月比較會死亡,若有死亡會拿新苗補植,存活率約9成等語,亦經原告等陳明在卷(見本院卷二第240、241頁),並參酌原告所種植之樹苗並非全數受損死亡,依證人翁秀琴前揭證述,及附卷照片顯示尚有零星數量之樹苗存活(如卷附165頁註明陳文通部分之照片,每塊苗基可種6×10=60棵,零星存活數棵,約占可栽植棵數1成)。

㈢本院考量前述各情,及因受損苗圃已重新種植或現狀已改變

,而難證明其實際數量及其應有之價額,暨農民收入通常未據實申報綜合所得稅之情形,自難以年度綜合所得稅為依據,爰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審酌前揭現場會勘及訪價紀錄,與本院前述調查之結果,暨兩造之意見及市場之行情等,認以如附表二所示之總棵數、樹苗規格(樹苗高度或種植時間)、平均單價應屬適當,並參以樹苗之存活率及實際可栽種之面積等情況,認原告所受損害以總棵數七成計算應較屬合理。又原告何振恭所栽植之樹苗有嘉寶果樹約1年、10年、00年生等情,有前揭附表二所示之會勘紀錄外,並據證人黃桂梅及何振添到庭陳述在卷(見本院卷150至151頁),惟其中0年生嘉寶果(樹苗50公分)既屬大批販售之樹苗價格,並未經嘉義縣政府訪價,參以前揭其他樹種訪價結果,原告何振添陳報樹苗每棵100元核屬過高,應以50元較屬合理,至於其他約10年、00年生之嘉寶果樹,受損數量有限,應非專供批發,則原告何振添各以每棵3180元、5700元計價,尚未過高,應予准許;另關於竹子部分,除未據證人黃桂梅及何振添到庭證述有該部分損害外,就現場勘查照片亦乏證據顯示確有竹子受有損害,此部分應予以剔除。準此,被告公司應賠償原告等之樹苗損害,經核算後,應為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逾此範圍之部分,尚屬無據。

三、被告嘉義縣政府部分:本件原告又主張被告嘉義縣政府就系爭工程應負監督之責,竟疏於監督,致溫泉水及泥漿流入澐水溪,造成原告受有損害,且被告嘉義縣政府所發包之系爭工程,為具有危險之工作,故嘉義縣政府應依前揭規定對原告等負起損害賠償責任。再者,該沈澱池為公有公共設施,因該沈澱池有破洞致溫泉水及泥漿流入澐水溪,被告嘉義縣政府就沈澱池之設置及管理顯有欠缺,而本件係因被告嘉義縣政府為經營溫泉觀光事業,屬經營一定事業或從事其他工作或活動之經營者。故被告嘉義縣政府依國家賠償法第2、3條及民法第184條、第191條之3之規定,亦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之責。此為被告嘉義縣政府所否認,並以被告嘉義縣政府非發包機關,與本件無涉。又依系爭工程合約書第2條、第9條之規定承包系爭工程,均由被告公司負責,故被告公司之施工,係為履行承攬契約,本於自己之人力物力從事工程建設等之事實行為,非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其行為係私經濟法律關係,並未對外行使公權力或執行行政任務,本件非屬國家賠償法第2條案件類型,且原告未能證明被告嘉義縣政府針對本次施工之定作或指示有何過失,或應負告知、警告之責,被告嘉義縣政府無民法第189條但書所定之情形,亦非經營一定事業或從事其他工作或活動之經營者,故不符合民法第191條之3規定之主體資格等語置辯。

經查:

㈠按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

人民自由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固有明文。而前揭所謂「行使公權力」,係指公務員居於國家機關之地位,行使統治權作用之公法行為而言,惟此項公法行為除包括運用命令及強制等手段干預人民自由及權利之行為外,固可擴及於提供給付、服務、救濟、照顧等方法以達成國家任務之行為在內(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528號判例意旨參照)。然國家為公共工程之興建或修繕,與國家機關自身為之及委託私人為之不同。如該行為係由國家機關自身為之者,乃屬一種單純統治行為,固屬公權力之行使。惟另委託私人為之,如該私人為公共工程營造行為,係以自己之名義為之,且其行為係基於國家機關與之訂立承攬或委任契約,而將行為完成之工作,歸由國家機關享有者,因該行為係在藉重私人之技術設備,亦即私人係本於自己之人力物力從事工程建設等之事實行為,故其雖受國家機關之委託,完成一定之公共任務,但其行為既不是在行使一定之公權力,因此,該私人並非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從而國家機關招標或發包私人營造廠從事道路等公共工程建設或修繕之行為,並非行使公權力之行為,而是一種私法上之契約行為,則國家機關既係立於私法主體之地位,自不生國家賠償法適用之問題。本件兩造就系爭工程乃被告嘉義縣政府所屬文化觀光局發包予被告公司施工乙節,為兩造所不爭執,被告嘉義縣政府對其所屬機關基於私經濟主體之地位發包系爭工程,並與被告公司訂立承攬契約,應屬私法上契約行為,則被告公司為系爭工程之鑿井、封井及設置沉澱池,自難認係行使公權力之行為,與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之要件不符。是以,原告主張被告嘉義縣政府所須負國家賠償責任云云,為無理由。

㈡次按,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

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9條亦有明定。本件被告嘉義縣政府所屬文化觀光局固將系爭工程發包由被告公司承攬,被告間固有承攬關係,被告嘉義縣政府雖為定作人,然衡情被告嘉義縣政府僅得依約要求被告公司完成,相關鑿井作業工程之指示進行非由其所能為,而被告公司就系爭工程之進行本應依其專業及契約進行,非須由被告嘉義縣政府指示方可進行作業。再者,依系爭契約約定,被告公司在鑿井工程完成後,需進行溫泉井之泉溫、泉量及泉值試驗,並送交經環保署公告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進行試驗、操作及維護手冊之編製、協辦操作及維護人員之訓練等,已見上述,而系爭工程係因被告公司設置之沉澱池有破洞,致溫泉水及泥漿流入澐水溪,在未完工交付被告嘉義縣政府管理前,實際施工及維護者均為被告公司,是被告嘉義縣政府於定作或指示自無過失可言。此外,原告復未能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嘉義縣政府就系爭工程有何指示上之過失,則依民法第189條前段規定,為定作人之被告嘉義縣政府難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㈢復按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

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公有公共設施管理上有欠缺者,係指公共設施建造後未妥善保管,怠為維修致該物發生瑕疵而言,此有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004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者,同法第3條第1項所稱之「公有公共設施」,係指已設置完成者而言。若在施工建造中,尚未完成者,既不成其為「設施」,自無適用該條項之餘地。系爭工程施工中,因被告公司設置沉澱池有破洞,致溫泉水及泥漿流入澐水溪,致原告樹苗受損,其受損之原因,既係系爭工程施工中產生溫泉大量噴發及被告公司設置沉澱池所致,且該溫泉設備之公共設施既尚未建造完成,亦非公有公共設施,則原告樹苗受損之原因,即與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之要件不符,原告主張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嘉義縣政府負國家賠償責任,洵屬無據。

㈣至民法第191條之3規定舉證責任之免責或轉換,乃指經營一

定事業或從事其他工作或活動之人,其工作或活動之性質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者而言,被告嘉義縣政府所屬文化觀光局發包系爭工程,僅負監督之責,其工作性質顯與前述有生損害於他人危險者之工作性質不同,自不得比附援引。

㈤綜上,原告請求被告嘉義縣政府就原告所受之損害,應負賠

償責任,並應給付原告各如聲明所示之金額及法定利息,即無理由,自應予以駁回。

伍、復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而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亦為同法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所明定。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公司應賠償之金額,並未定有給付之期限,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未逾前揭規定之範圍,自無不合。又原告前述訴狀繕本係於100年3月22日送達被告公司收受,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8頁),則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公司之翌日即100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

陸、綜上所述,原告等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被告公司應各給付原告何長運9萬2050元、給付原告彭寶蓮35萬8050元、給付原告徐慶霖34萬6150元、給付原告李秋金20萬5100元、給付原告陳瑞光及陳張郁釵121萬27500元,給付原告凃明注35萬7350元、給付原告何振添27萬3000元,及均自100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及被告嘉義縣政府部分之請求,即非有據,應予駁回。

柒、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其中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惟應認該部分僅係促請本院為上述宣告假執行職權之發動而已,應由本院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其餘勝訴部分,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請准為假執行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至被告部分,則由本院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依其聲請宣告被告如預供所定擔保金額,亦得免為假執行。又原告其餘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資料,經審酌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予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玖、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博昭附表一:

┌────┬─────┬────┬─────┬──────┬──────┬─────┐│ 姓名 │樹苗種類 │ 數量 │ 單價 │ 金額 │ 總計 │種植面積 ││ │ │ │(新臺幣)│(新臺幣) │(新臺幣) │ │├────┼─────┼────┼─────┼──────┼──────┼─────┤│何長運 │赤楠 │ 2000 │ 12元 │2萬4000元 │24萬3000元 │3414平方公││ ├─────┼────┼─────┼──────┤ │尺 ││ │仙丹 │ 2000 │ 12元 │2萬4000元 │ │ ││ ├─────┼────┼─────┼──────┤ │ ││ │桃花心木 │ 3000 │ 13元 │3萬9000元 │ │ ││ ├─────┼────┼─────┼──────┤ │ ││ │羅漢松 │ 3000 │ 14元 │4萬2000元 │ │ ││ ├─────┼────┼─────┼──────┤ │ ││ │台北海棠 │ 2000 │ 13元 │2萬6000元 │ │ ││ ├─────┼────┼─────┼──────┤ │ ││ │台灣欒樹 │ 3000 │ 12元 │3萬6000元 │ │ ││ ├─────┼────┼─────┼──────┤ │ ││ │七里香 │ 2000 │ 14元 │2萬8000元 │ │ ││ ├─────┼────┼─────┼──────┤ │ ││ │阿脖樂 │ 2000 │ 12元 │2萬4000元 │ │ │├────┼─────┼────┼─────┼──────┼──────┼─────┤│彭寶蓮 │青楓 │12000 │ 12元 │14萬4000元 │82萬5000元 │約6分地 ││ ├─────┼────┼─────┼──────┤ │ ││ │楓香 │20000 │ 12元 │24萬元 │ │ ││ ├─────┼────┼─────┼──────┤ │ ││ │香椿 │15000 │ 13元 │19萬5000元 │ │ ││ ├─────┼────┼─────┼──────┤ │ ││ │香桂 │ 6000 │ 11元 │6萬6000元 │ │ ││ ├─────┼────┼─────┼──────┤ │ ││ │梢楠 │ 6000 │ 15元 │9萬元 │ │ ││ ├─────┼────┼─────┼──────┤ │ ││ │沈香 │ 6000 │ 15元 │9萬元 │ │ │├────┼─────┼────┼─────┼──────┼──────┼─────┤│徐慶霖 │金門刺楠 │30000 │ 13.5元 │40萬5000元 │102萬5750元 │約5分多地 ││ ├─────┼────┼─────┼──────┤ │ ││ │台灣刺楠 │ 5000 │ 11.5元 │5萬7500元 │ │ ││ ├─────┼────┼─────┼──────┤ │ ││ │風香 │ 7500 │ 11.5元 │8萬6250元 │ │ ││ ├─────┼────┼─────┼──────┤ │ ││ │仙丹 │ 2000 │ 13.5元 │2萬7000元 │ │ ││ ├─────┼────┼─────┼──────┤ │ ││ │台灣石楠 │ 8000 │ 25元 │20萬元 │ │ ││ ├─────┼────┼─────┼──────┤ │ ││ │烏皮六穹 │10000 │ 25元 │25萬元 │ │ │├────┼─────┼────┼─────┼──────┼──────┼─────┤│ │樟樹 │10000 │ 13元 │13萬元 │ │與凃明注共││ ├─────┼────┼─────┼──────┤ │同承租6182││ │刺蔥 │ 2000 │ 13元 │2萬6000元 │ │平方公尺 ││ ├─────┼────┼─────┼──────┤ │ ││ │櫸木 │ 6000 │ 11元 │6萬6000元 │ │ ││李秋金 ├─────┼────┼─────┼──────┤47萬7000元 │ ││ │白千層 │ 8000 │ 11元 │8萬8000元 │ │ ││ ├─────┼────┼─────┼──────┤ │ ││ │白樹仔 │ 8000 │ 14元 │11萬2000元 │ │ ││ ├─────┼────┼─────┼──────┤ │ ││ │赤楠 │ 5000 │ 11元 │5萬5000元 │ │ │├────┼─────┼────┼─────┼──────┼──────┼─────┤│陳文通 │杜英 │105000 │ 11.5元 │120萬7500元 │ │19834.8平 ││以下為其├─────┼────┼─────┼──────┤ │方公尺 ││繼承人:│樟樹 │ 68000 │ 13元 │88萬4000元 │274萬4000元 │(其中杜英││陳瑞光 ├─────┼────┼─────┼──────┤ │與肉桂互為││陳張郁釵│肉桂 │ 45000 │ 14.5元 │65萬2500元 │ │誤載) ││ │ │ │ │ │ │ │├────┼─────┼────┼─────┼──────┼──────┼─────┤│ │印度紫檀 │ 10000 │ 12元 │12萬元 │ │與李秋金共││ ├─────┼────┼─────┼──────┤ │同承租。 ││ │錫蘭夜下珠│ 3000 │ 12元 │3萬6000元 │ │ ││ ├─────┼────┼─────┼──────┤ │ ││ │楹香 │ 30000 │ 12元 │36萬元 │ │ ││ ├─────┼────┼─────┼──────┤ │ ││ │椬梧 │ 5000 │ 12元 │6萬元 │ │ ││凃明注 ├─────┼────┼─────┼──────┤106萬8500元 │ ││ │樟樹 │ 20000 │ 12.5元 │25萬元 │ │ ││ ├─────┼────┼─────┼──────┤ │ ││ │朴樹 │ 5000 │ 14元 │7萬元 │ │ ││ ├─────┼────┼─────┼──────┤ │ ││ │苦棟 │ 10000 │ 10.5元 │10萬5000元 │ │ ││ ├─────┼────┼─────┼──────┤ │ ││ │梢楠 │ 5000 │ 13.5元 │6萬7500元 │ │ │├────┼─────┼────┼─────┼──────┼──────┼─────┤│ │嘉寶果(50│ 1200 │ 100元 │12萬元 │ │6592平方 ││ │公分樹苗)│ │ │ │ │公尺 ││ ├─────┼────┼─────┼──────┤ │ ││ │嘉寶果 │ 50 │3180元 │15萬9000元 │ │ ││何振添 │(11年) │ │ │ │46萬5000元 │ ││ ├─────┼────┼─────┼──────┤ │ ││ │嘉寶果 │ 30 │5700元 │17萬1000元 │ │ ││ │ (20年) │ │ │ │ │ ││ ├─────┼────┼─────┼──────┤ │ ││ │竹子 │ 30 │ 500元 │1萬5000元 │ │ │└────┴─────┴────┴─────┴──────┴──────┴─────┘附表二:嘉義縣觀光旅遊局98年6月16日會勘後彙整及訪價記錄┌────┬─────┬────┬───────┬────────┬───┬──────┬─────────────────────────────────┐│ 姓名 │樹苗種類 │ 總棵數 │規格 │單價(新臺幣) │平均值│ 小計 │ 存活率(新臺幣:元) ││ │ │ │ ├──┬──┬──┤(新臺│(新臺幣) ├────┬────┬─────┬─────┬─────┬─────┤│ │ │ │ │彰化│屏東│嘉義│幣) │ │40% │50% │60% │70% │80% │90% │├────┼─────┼────┼───────┼──┼──┼──┼───┼──────┼────┼────┼─────┼─────┼─────┼─────┤│ │赤楠 │ 2000 │ │7元 │6元 │ │6.5元 │1萬3000元 │5200 │6500 │7800 │9100 │1萬0400 │1萬1700 ││ ├─────┼────┤ ├──┼──┼──┼───┼──────┼────┼────┼─────┼─────┼─────┼─────┤│ │仙丹 │ 2000 │ │7元 │6元 │6元 │6元 │1萬2000元 │4800 │6000 │7200 │8400 │9600 │1萬0800 ││ ├─────┼────┤ ├──┼──┼──┼───┼──────┼────┼────┼─────┼─────┼─────┼─────┤│ │桃花心木 │ 3000 │ │7元 │6元 │8元 │7元 │2萬1000元 │8400 │1萬0500 │1萬2600 │1萬4700 │1萬6800 │1萬8900 ││ ├─────┼────┤ ├──┼──┼──┼───┼──────┼────┼────┼─────┼─────┼─────┼─────┤│ │羅漢松 │ 3000 │ │8元 │6元 │10元│8元 │2萬4000元 │9600 │1萬2000 │1萬4400 │1萬6800 │1萬9200 │2萬1600 ││何長運 ├─────┼────┤樹苗10~15公分├──┼──┼──┼───┼──────┼────┼────┼─────┼─────┼─────┼─────┤│ │台北海棠 │ 2000 │(約4個月) │8元 │6元 │ │7元 │1萬4000元 │5600 │7000 │8400 │9800 │1萬1200 │1萬2600 ││ ├─────┼────┤ ├──┼──┼──┼───┼──────┼────┼────┼─────┼─────┼─────┼─────┤│ │台灣欒樹 │ 3000 │ │7元 │6元 │7元 │6.5元 │1萬9500元 │7800 │9750 │1萬1700 │1萬3650 │1萬5600 │1萬7550 ││ ├─────┼────┤ ├──┼──┼──┼───┼──────┼────┼────┼─────┼─────┼─────┼─────┤│ │七里香 │ 2000 │ │7元 │6元 │8元 │7元 │1萬4000元 │5600 │7000 │8400 │9800 │1萬1200 │1萬2600 ││ ├─────┼────┤ ├──┼──┼──┼───┼──────┼────┼────┼─────┼─────┼─────┼─────┤│ │阿勃樂 │ 2000 │ │7元 │6元 │8元 │7元 │1萬4000元 │5600 │7000 │8400 │9800 │1萬1200 │1萬2600 ││ ├─────┼────┼───────┼──┼──┼──┼───┼──────┼────┼────┼─────┼─────┼─────┼─────┤│ │小計 │19000 │ │ │ │ │ │13萬1500元 │5萬2600 │6萬5750 │7萬8900 │9萬2050 │10萬5200 │11萬8350 │├────┼─────┼────┼───────┼──┼──┼──┼───┼──────┼────┼────┼─────┼─────┼─────┼─────┤│ │青楓 │12000 │ │7元 │8元 │8元 │7.5元 │9萬元 │3萬6000 │4萬5000 │5萬4000 │6萬3000 │7萬2000 │8萬1000 ││ ├─────┼────┤ ├──┼──┼──┼───┼──────┼────┼────┼─────┼─────┼─────┼─────┤│ │楓香 │20000 │ │7元 │8元 │8元 │7.5元 │15萬元 │6萬 │7萬5000 │9萬 │10萬5000 │12萬 │13萬5000 ││ ├─────┼────┤ ├──┼──┼──┼───┼──────┼────┼────┼─────┼─────┼─────┼─────┤│ │香椿 │15000 │ │8元 │8元 │10元│8.5元 │12萬7500元 │5萬1000 │6萬3750 │7萬6500 │8萬9250 │10萬2000 │11萬4750 ││彭寶蓮 ├─────┼────┤樹苗10~15公分├──┼──┼──┼───┼──────┼────┼────┼─────┼─────┼─────┼─────┤│ │香桂 │ 6000 │ │8元 │8元 │ │8元 │4萬8000元 │1萬9200 │2萬4000 │2萬8800 │3萬3600 │3萬8400 │4萬3200 ││ ├─────┼────┤ ├──┼──┼──┼───┼──────┼────┼────┼─────┼─────┼─────┼─────┤│ │梢楠 │ 6000 │ │8元 │8元 │ │8元 │4萬8000元 │1萬9200 │2萬4000 │2萬8800 │3萬3600 │3萬8400 │4萬3200 ││ ├─────┼────┤ ├──┼──┼──┼───┼──────┼────┼────┼─────┼─────┼─────┼─────┤│ │沈香 │ 6000 │ │8元 │8元 │ │8元 │4萬8000元 │1萬9200 │2萬4000 │2萬8800 │3萬3600 │3萬8400 │4萬3200 ││ ├─────┼────┼───────┼──┼──┼──┼───┼──────┼────┼────┼─────┼─────┼─────┼─────┤│ │小計 │65000 │ │ │ │ │ │51萬1500元 │20萬4600│25萬5750│30萬6900 │35萬8050 │40萬9200 │46萬0350 │├────┼─────┼────┼───────┼──┼──┼──┼───┼──────┼────┼────┼─────┼─────┼─────┼─────┤│ │金門刺楠 │30000 │樹苗約4個月 │8元 │6元 │10元│8元 │24萬元 │9萬6000 │12萬 │14萬4000 │16萬8000 │19萬2000 │21萬6000 ││ │ │ │(種子培育) │ │ │ │ │ │ │ │ │ │ │ ││ ├─────┼────┼───────┼──┼──┼──┼───┼──────┼────┼────┼─────┼─────┼─────┼─────┤│ │台灣刺楠 │ 5000 │樹苗約3.5個月 │8元 │6元 │8元 │7元 │3萬5000元 │1萬4000 │1萬7500 │2萬1000 │2萬4500 │2萬8000 │3萬1500 ││ │ │ │(種子培育) │ │ │ │ │ │ │ │ │ │ │ ││ ├─────┼────┼───────┼──┼──┼──┼───┼──────┼────┼────┼─────┼─────┼─────┼─────┤│ │楓香 │ 7500 │樹苗約4個月 │7元 │6元 │8元 │7元 │5萬2500元 │2萬1000 │2萬6250 │3萬1500 │3萬6750 │4萬2000 │4萬7250 ││ │ │ │(種子培育) │ │ │ │ │ │ │ │ │ │ │ ││徐慶霖 ├─────┼────┼───────┼──┼──┼──┼───┼──────┼────┼────┼─────┼─────┼─────┼─────┤│ │仙丹 │ 2000 │樹苗約12個月 │8元 │6元 │6元 │6.5元 │1萬3000元 │5200 │6500 │7800 │9100 │1萬0400 │1萬1700 ││ │ │ │(原生樹種) │ │ │ │ │ │ │ │ │ │ │ ││ ├─────┼────┼───────┼──┼──┼──┼───┼──────┼────┼────┼─────┼─────┼─────┼─────┤│ │台灣石楠 │ 8000 │樹苗買10公分再│8元 │8元 │ │8元 │6萬4000元 │2萬5600 │3萬2000 │3萬8400 │4萬4800 │5萬1200 │5萬7600 ││ │ │ │培育5個月 │ │ │ │ │ │ │ │ │ │ │ ││ ├─────┼────┼───────┼──┼──┼──┼───┼──────┼────┼────┼─────┼─────┼─────┼─────┤│ │烏皮久穹 │10000 │樹苗買10公分再│10元│8元 │ │9元 │9萬元 │3萬6000 │4萬5000 │5萬4000 │6萬3000 │7萬2000 │8萬1000 ││ │ │ │培育5個月 │ │ │ │ │ │ │ │ │ │ │ ││ ├─────┼────┼───────┼──┴──┴──┴───┼──────┼────┼────┼─────┼─────┼─────┼─────┤│ │小計 │62500 │ │ │49萬4500元 │19萬7800│24萬7250│29萬6700 │34萬6150 │39萬5600 │44萬5050 │├────┼─────┼────┼───────┼──┬──┬──┬───┼──────┼────┼────┼─────┼─────┼─────┼─────┤│ │樟樹 │10000 │樹苗買10公分再│7元 │8元 │8元 │7.5元 │7萬5000元 │3萬 │3萬7500 │4萬5000 │5萬2500 │6萬 │6萬7500 ││ │ │ │培育4個月 │ │ │ │ │ │ │ │ │ │ │ ││ ├─────┼────┼───────┼──┼──┼──┼───┼──────┼────┼────┼─────┼─────┼─────┼─────┤│ │刺蔥 │ 2000 │樹苗買10公分再│8元 │8元 │ │8元 │1萬6000元 │6400 │8000 │9600 │1萬1200 │1萬2800 │1萬4400 ││ │ │ │培育4個月 │ │ │ │ │ │ │ │ │ │ │ ││ ├─────┼────┼───────┼──┼──┼──┼───┼──────┼────┼────┼─────┼─────┼─────┼─────┤│ │櫸木 │ 6000 │樹苗約4個月 │7元 │7元 │ │7元 │4萬2000元 │1萬6800 │2萬1000 │2萬5200 │2萬9400 │3萬3600 │3萬7800 ││ │ │ │(種子培育) │ │ │ │ │ │ │ │ │ │ │ ││李秋金 ├─────┼────┼───────┼──┼──┼──┼───┼──────┼────┼────┼─────┼─────┼─────┼─────┤│ │白千層 │ 8000 │樹苗約4個月 │7元 │7元 │ │7元 │5萬6000元 │2萬2400 │2萬8000 │3萬3600 │3萬9200 │4萬4800 │5萬0400 ││ │ │ │(種子培育) │ │ │ │ │ │ │ │ │ │ │ ││ ├─────┼────┼───────┼──┼──┼──┼───┼──────┼────┼────┼─────┼─────┼─────┼─────┤│ │白樹仔 │ 8000 │樹苗買10公分再│8元 │8元 │ │8元 │6萬4000元 │2萬5600 │3萬2000 │3萬8400 │4萬4800 │5萬1200 │5萬7600 ││ │ │ │培育4個月 │ │ │ │ │ │ │ │ │ │ │ ││ ├─────┼────┼───────┼──┼──┼──┼───┼──────┼────┼────┼─────┼─────┼─────┼─────┤│ │赤楠 │ 5000 │樹苗約4個月 │8元 │6元 │10元│8元 │4萬元 │1萬6000 │2萬 │2萬4000 │2萬8000 │3萬2000 │3萬6000 ││ │ │ │(種子培育) │ │ │ │ │ │ │ │ │ │ │ ││ ├─────┼────┼───────┼──┼──┼──┼───┼──────┼────┼────┼─────┼─────┼─────┼─────┤│ │小計 │39000 │ │ │ │ │ │29萬3000元 │11萬7200│14萬6500│17萬5800 │20萬5100 │23萬4400 │26萬3700 │├────┼─────┼────┼───────┼──┼──┼──┼───┼──────┼────┼────┼─────┼─────┼─────┼─────┤│陳文通 │杜英 │ 45000 │樹苗買15公分再│10元│8元 │8元 │8.5元 │38萬2500元 │15萬3000│19萬1250│22萬9500 │26萬7750 │30萬6000 │34萬4250 ││ │ │ │培育3.5個月 │ │ │ │ │ │ │ │ │ │ │ ││以下為其├─────┼────┼───────┼──┼──┼──┼───┼──────┼────┼────┼─────┼─────┼─────┼─────┤│繼承人:│樟樹 │ 68000 │樹苗買14公分再│7元 │8元 │8元 │7.5元 │51萬元 │20萬4000│25萬5000│30萬6000 │35萬7000 │40萬8000 │45萬9000 ││ │ │ │培育4個月 │ │ │ │ │ │ │ │ │ │ │ ││陳瑞光 ├─────┼────┼───────┼──┼──┼──┼───┼──────┼────┼────┼─────┼─────┼─────┼─────┤│陳張郁釵│肉桂 │105000 │樹苗約4個月 │8元 │7元 │10元│8元 │84萬元 │33萬6000│42萬 │50萬4000 │58萬8000 │67萬2000 │75萬6000 ││ │ │ │(種子培育) │ │ │ │ │ │ │ │ │ │ │ ││ ├─────┼────┼───────┼──┴──┴──┴───┼──────┼────┼────┼─────┼─────┼─────┼─────┤│ │小計 │218000 │ │ │173萬2500元 │69萬3000│86萬6250│103萬9500 │121萬2750 │138萬6000 │155萬9250 │├────┼─────┼────┼───────┼──┬──┬──┬───┼──────┼────┼────┼─────┼─────┼─────┼─────┤│ │印度紫檀 │ 12000 │樹苗約4個月 │7元 │6元 │ │6.5元 │7萬8000元 │3萬1200 │3萬9000 │4萬6800 │5萬4600 │6萬2400 │7萬0200 ││ │ │ │(種子培育) │ │ │ │ │ │ │ │ │ │ │ ││ ├─────┼────┼───────┼──┼──┼──┼───┼──────┼────┼────┼─────┼─────┼─────┼─────┤│ │錫蘭夜下珠│ 3000 │樹苗約4個月 │8元 │6元 │ │7元 │2萬1000元 │8400 │1萬0500 │1萬2600 │1萬4700 │1萬6800 │1萬8900 ││ │ │ │(種子培育) │ │ │ │ │ │ │ │ │ │ │ ││ ├─────┼────┼───────┼──┼──┼──┼───┼──────┼────┼────┼─────┼─────┼─────┼─────┤│ │楹香 │ 30000 │樹苗約3.5個月 │8元 │6元 │ │7元 │21萬元 │8萬4000 │10萬5000│12萬6000 │14萬7000 │16萬8000 │18萬9000 ││ │ │ │(種子培育) │ │ │ │ │ │ │ │ │ │ │ ││ ├─────┼────┼───────┼──┼──┼──┼───┼──────┼────┼────┼─────┼─────┼─────┼─────┤│ │椬梧 │ 5000 │樹苗約3.5個月 │8元 │6元 │ │7元 │3萬5000元 │1萬4000 │1萬7500 │2萬1000 │2萬4500 │2萬8000 │3萬1500 ││ │ │ │(種子培育) │ │ │ │ │ │ │ │ │ │ │ ││凃明注 ├─────┼────┼───────┼──┼──┼──┼───┼──────┼────┼────┼─────┼─────┼─────┼─────┤│ │樟樹 │ 20000 │樹苗約4個月 │7元 │6元 │8元 │7元 │1萬4000 │5600 │7000 │8400 │9800 │1萬1200 │1萬2600 ││ │ │ │(種子培育) │ │ │ │ │ │ │ │ │ │ │ ││ ├─────┼────┼───────┼──┼──┼──┼───┼──────┼────┼────┼─────┼─────┼─────┼─────┤│ │朴樹 │ 5000 │樹苗約4個月 │8元 │6元 │10元│8元 │4萬元 │1萬6000 │2萬 │2萬4000 │2萬8000 │3萬2000 │3萬6000 ││ │ │ │(種子培育) │ │ │ │ │ │ │ │ │ │ │ ││ ├─────┼────┼───────┼──┼──┼──┼───┼──────┼────┼────┼─────┼─────┼─────┼─────┤│ │苦棟 │ 10000 │樹苗約3個月 │7元 │6元 │8元 │7元 │7萬元 │2萬8000 │3萬5000 │4萬2000 │4萬9000 │5萬6000 │6萬3000 ││ │ │ │(種子培育) │ │ │ │ │ │ │ │ │ │ │ ││ ├─────┼────┼───────┼──┼──┼──┼───┼──────┼────┼────┼─────┼─────┼─────┼─────┤│ │梢楠 │ 5000 │樹苗買10公分再│8元 │8元 │10元│8.5元 │4萬2500元 │1萬7000 │2萬1250 │2萬5500 │2萬9750 │3萬4000 │3萬8250 ││ │ │ │培育5個月 │ │ │ │ │ │ │ │ │ │ │ ││ ├─────┼────┼───────┼──┴──┴──┴───┼──────┼────┼────┼─────┼─────┼─────┼─────┤│ │小計 │ 90000 │ │ │51萬0500元 │20萬4200│25萬5250│30萬6300 │35萬7350 │40萬8400 │45萬9450 │├────┼─────┼────┼───────┼──┬──┬──┬───┼──────┼────┼────┼─────┼─────┼─────┼─────┤│ │嘉寶果(50│ 1200 │樹苗50公分 │ │20元│ │20元 │2萬4000元 │9600 │1萬2000 │1萬4400 │1萬6800 │1萬9200 │2萬1600 ││ │公分樹苗)│ │ │ │ │ │ │ │ │ │ │ │ │ ││ ├─────┼────┼───────┼──┼──┼──┼───┼──────┼────┼────┼─────┼─────┼─────┼─────┤│ │嘉寶果 │ 50 │原農民提報價 │ │ │ │ │15萬9000元 │6萬3600 │7萬9500 │9萬5400 │11萬1300 │12萬7200 │14萬3100 ││何振添 │(11年) │ │3180元 │ │ │ │ │ │ │ │ │ │ │ ││ ├─────┼────┼───────┼──┼──┼──┼───┼──────┼────┼────┼─────┼─────┼─────┼─────┤│ │嘉寶果 │ 30 │原農民提報價 │ │ │ │ │17萬1000元 │6萬8400 │8萬5500 │10萬2600 │11萬9700 │13萬6800 │15萬3900 ││ │ (20年) │ │5700元 │ │ │ │ │ │ │ │ │ │ │ ││ ├─────┼────┼───────┼──┼──┼──┼───┼──────┼────┼────┼─────┼─────┼─────┼─────┤│ │竹子 │ 30 │原農民提報價 │ │ │ │ │1萬5000元 │6000 │7500 │9000 │1萬0500 │1萬2000 │1萬3500 ││ │ │ │500元 │ │ │ │ │ │ │ │ │ │ │ ││ ├─────┼────┼───────┼──┴──┴──┴───┼──────┼────┼────┼─────┼─────┼─────┼─────┤│ │小計 │ 1310 │ │ │36萬9000元 │14萬7600│18萬4500│22萬1400 │25萬8300 │29萬5200 │33萬2100 │└────┴─────┴────┴───────┴────────────┴──────┴────┴────┴─────┴─────┴─────┴─────┘附表三:

┌────┬─────┬────┬─────┬──────┬────┐│ 原告 │樹苗種類 │ 樹苗數 │ 平均市價 │ 總計 │ 備註 ││ 姓名 │ │(70%)│(新臺幣)│(新臺幣) │ │├────┼─────┼────┼─────┼──────┼────┤│ │赤楠 │1400 │6.5元 │9100元 │本院認原││ ├─────┼────┼─────┼──────┤告所受損││ │仙丹 │1400 │6元 │8400元 │害之樹苗││ ├─────┼────┼─────┼──────┤數應以附││ │桃花心木 │2100 │7元 │1萬4700元 │表二總棵││ ├─────┼────┼─────┼──────┤數七成計││ │羅漢松 │2100 │8元 │1萬6800元 │算。 ││ ├─────┼────┼─────┼──────┤ ││何長運 │台北海棠 │1400 │7元 │9800元 │ ││ ├─────┼────┼─────┼──────┤ ││ │臺灣欒樹 │2100 │6.5元 │1萬3650元 │ ││ ├─────┼────┼─────┼──────┤ ││ │七里香 │1400 │7元 │9800元 │ ││ ├─────┼────┼─────┼──────┤ ││ │阿勃樂 │1400 │7元 │9800元 │ ││ ├─────┼────┼─────┼──────┤ ││ │小計 │13300 │ │9萬2050元 │ │├────┼─────┼────┼─────┼──────┤ ││ │青楓 │8400 │7.5元 │6萬3000元 │ ││ ├─────┼────┼─────┼──────┤ ││ │楓香 │14000 │7.5元 │10萬5000元 │ ││ ├─────┼────┼─────┼──────┤ ││ │香椿 │10500 │8.5元 │8萬9250元 │ ││ ├─────┼────┼─────┼──────┤ ││彭寶蓮 │香桂 │4200 │8元 │3萬3600元 │ ││ ├─────┼────┼─────┼──────┤ ││ │梢楠 │4200 │8元 │3萬3600元 │ ││ ├─────┼────┼─────┼──────┤ ││ │沈香 │4200 │8元 │3萬3600元 │ ││ ├─────┼────┼─────┼──────┤ ││ │小計 │45500 │ │35萬8050元 │ │├────┼─────┼────┼─────┼──────┤ ││ │金門刺楠 │21000 │8元 │16萬8000元 │ ││ ├─────┼────┼─────┼──────┤ ││ │臺灣刺楠 │3500 │7元 │2萬4500元 │ ││ ├─────┼────┼─────┼──────┤ ││ │楓香 │5250 │8元 │3萬6750元 │ ││ ├─────┼────┼─────┼──────┤ ││徐慶霖 │仙丹 │1400 │6.5元 │9100元 │ ││ ├─────┼────┼─────┼──────┤ ││ │臺灣石楠 │5600 │8元 │4萬4800元 │ ││ ├─────┼────┼─────┼──────┤ ││ │烏皮九穹 │7000 │9元 │6萬3000元 │ ││ ├─────┼────┼─────┼──────┤ ││ │小計 │43750 │ │34萬6150元 │ │├────┼─────┼────┼─────┼──────┤ ││ │樟樹 │7000 │7.5元 │5萬2500元 │ ││ ├─────┼────┼─────┼──────┤ ││ │刺蔥 │1400 │8元 │1萬1200元 │ ││ ├─────┼────┼─────┼──────┤ ││ │櫸木 │4200 │7元 │2萬9400元 │ ││ ├─────┼────┼─────┼──────┤ ││李秋金 │白千層 │5600 │7元 │3萬9200元 │ ││ ├─────┼────┼─────┼──────┤ ││ │白樹仔 │5600 │8元 │4萬4800元 │ ││ ├─────┼────┼─────┼──────┤ ││ │赤楠 │3500 │8元 │2萬8000元 │ ││ ├─────┼────┼─────┼──────┤ ││ │小計 │27300 │ │20萬5100元 │ │├────┼─────┼────┼─────┼──────┤ ││陳文通 │杜英 │31500 │8.5元 │26萬7750元 │ ││以下為其├─────┼────┼─────┼──────┤ ││繼承人:│樟樹 │47600 │7.5元 │35萬7000元 │ ││陳瑞光 ├─────┼────┼─────┼──────┤ ││陳張郁釵│肉桂 │73500 │8元 │58萬8000元 │ ││ ├─────┼────┼─────┼──────┤ ││ │小計 │152600 │ │121萬2750元 │ │├────┼─────┼────┼─────┼──────┤ ││ │印度紫檀 │8400 │6.5元 │5萬4600元 │ ││ ├─────┼────┼─────┼──────┤ ││ │錫蘭夜下珠│2100 │7元 │1萬4700元 │ ││ ├─────┼────┼─────┼──────┤ ││ │楹香 │21000 │7元 │14萬7000元 │ ││ ├─────┼────┼─────┼──────┤ ││ │椬梧 │3500 │7元 │9800元 │ ││ ├─────┼────┼─────┼──────┤ ││凃明注 │樟樹 │14000 │7元 │2萬4500元 │ ││ ├─────┼────┼─────┼──────┤ ││ │朴樹 │3500 │8元 │2萬8000元 │ ││ ├─────┼────┼─────┼──────┤ ││ │苦棟 │7000 │7元 │4萬9000元 │ ││ ├─────┼────┼─────┼──────┤ ││ │梢楠 │3500 │8.5元 │2萬9750元 │ ││ ├─────┼────┼─────┼──────┤ ││ │小計 │63000 │ │35萬7350元 │ │├────┼─────┼────┼─────┼──────┼────┤│ │嘉寶果(50│840 │50元 │4萬2000元 │1.本院認││ │公分樹苗)│ │ │ │原告所受││ ├─────┼────┼─────┼──────┤損害之樹││ │嘉寶果 │35 │原農民提報│11萬1300元 │苗數應以││何振添 │(約00年生│ │價3180元 │ │總棵數七││ │) │ │ │ │成計算。││ ├─────┼────┼─────┼──────┤2.嘉寶果││ │嘉寶果 │21 │原農民提報│11萬9700元 │(50公分││ │(約00年生│ │價5700元 │ │樹苗)應││ │) │ │ │ │以50元為││ ├─────┼────┼─────┼──────┤平均單價││ │小計 │896 │ │27萬3000元 │計算。 ││ │ │ │ │ │ ││ │ │ │ │ │ ││ │ │ │ │ │ │├────┴─────┴────┴─────┴──────┴────┤│原告何長運所受損害為9萬2050元;原告彭寶蓮所受損害為35萬8050元;原 ││告徐慶霖所受損害為34萬6150元;原告李秋金所受損害為20萬5100元;陳文││通所受損害為121萬2750元;原告凃明注所受損害為35萬7350元;原告何振 ││添所受損害為27萬3000元。 │└─────────────────────────────────┘附表四:

本件原告請求總金額為684萬8250元(計算式:243000+825000+0000000+477000+0000000+0000000+465000=0000000)。

┌────┬─────────┬──────────────┐│ 姓名 │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 計算式 │├────┼─────────┼──────────────┤│何長運 │ 2/100 │(000000000000)/0000000 │├────┼─────────┼──────────────┤│彭寶蓮 │ 7/100 │(0000000000000)/0000000 │├────┼─────────┼──────────────┤│徐慶霖 │ 10/100 │(00000000000000)/0000000 │├────┼─────────┼──────────────┤│李秋金 │ 4/100 │(0000000000000)/0000000 │├────┼─────────┼──────────────┤│陳瑞光 │ 23/1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凃明注 │ 10/100 │(00000000000000)/0000000 │├────┼─────────┼──────────────┤│何振添 │ 3/100 │(0000000000000)/0000000 │└────┴─────────┴──────────────┘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日期:2012-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