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1號原 告 李健成訴訟代理人 張麗雪律師被 告 蕭國勝
號之1訴訟代理人 陳昭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存在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2月2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馬嘉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1號原 告 李健成訴訟代理人 張麗雪律師被 告 蕭國勝
號之1訴訟代理人 陳昭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存在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2月2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馬嘉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