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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0 年重訴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1號原 告 李健成訴訟代理人 張麗雪律師被 告 蕭國勝

號之1訴訟代理人 陳昭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存在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3月16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馬嘉蓮

裁判日期:2012-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