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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0 年重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號反訴原告即本訴被 告 鹿和金屬工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呂芳炳人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反訴被告即本訴原 告 葳盛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官嘉澤訴訟代理人 劉政杰律師

古富祺律師上列本訴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尾款事件,本訴被告提起反訴請求解除契約返還已付價金,其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880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8,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許龍崑

裁判日期:2011-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