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9號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富甲天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錦秀上列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與上訴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溢付權利金事件,上訴人前對於民國100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經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經查,本件附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90萬2,933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萬4,113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