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85號原 告 賴原在
賴瑞海被 告 賴清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程式。
二、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 100年10月28日以100年度補字第29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二份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按,故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宏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