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0 年重訴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87號反訴原告即本訴被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嘉義農場法定代理人 陳喜恩訴訟代理人 鄧國璽律師上列反訴原告因與反訴被告翔富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契約存在等事件,提起反訴,但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46,656,090元,應徵得第一審反訴裁判費新臺幣422,60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存在等
裁判日期:2012-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