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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0 年重訴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8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何達煌上 訴 人即 被 告 馬瑞駿

林芳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等事件,原告及被告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即原告何達煌單獨就違約金之部分判決聲明上訴,應視為獨立之訴訟標的繳納上訴裁判費,是依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10,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280元。上訴人即被告馬瑞駿、林芳明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12,177,000元(參本院卷第45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7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等
裁判日期:2012-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