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監宣字第102號聲 請 人 洪鳳嬬相 對 人 洪啟發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處分禁治產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洪啟發(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洪啟發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洪啟發之胞妹,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洪啟發經鈞院以98年度禁字第90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聲請人則經鈞院以99年度監字第73號裁定選定為監護人。今為籌措支付相對人每月之生活費用,需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此,爰依民法第1101條規定,聲請准許聲請人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1條第1項及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洪鳳嬬係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洪啟發之胞妹,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洪啟發經本院於民國98年07月03日以98年度禁字第90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聲請人則經本院於99年07月14日以99年度監字第73號裁定選定為監護人,有聲請人所提出之本院99年度監字第73號民事裁定及戶籍謄本載明可稽。又查,聲請人上揭主張,業據聲請人提出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及受監護宣告之人洪啟發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等資料佐參。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上述文件資料,認聲請人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洪啟發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係為相對人洪啟發之利益而為處分。因此,本件聲請,於法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家事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駱大勝附表:
┌──┬────────┬───┬────┬───┐│編號│坐落位置 │面積 │權利範圍│備註 │├──┼────────┼───┼────┼───┤│ │ │ │ │ ││1 │嘉義市○路○段 │72平方│4分之1 │土地 ││ │474之9地號 │公尺 │ │ ││ │ │ │ │ │├──┼────────┼───┼────┼───┤│ │嘉義市○路○段 │ │ │ ││2 │7054建號(門牌:│ │4分之1 │建物 ││ │大業街1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