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監宣字第128號聲 請 人 鄭素華相 對 人 陳莊栖麼上列聲請人聲請同意處分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陳莊栖麼(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如附件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陳莊栖麼負擔。
理 由
一、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修正之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1條第1項及第2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鄭素華為受監護人陳莊栖麼之監護人,業經鈞院101年度監宣字第15號民事裁定在案。因受監護宣告之人陳莊栖麼之配偶陳田於民國100年12月31日死亡,受監護人陳莊栖麼因而繼承陳田之遺產,經受監護人陳莊栖麼之監護人鄭素華與其他繼承人陳德潤、陳德榮、陳沛晶(即陳美諮)、陳碧蓮、陳美滿協議,為受監護人陳莊栖麼之利益,同意分割遺產,爰准予同意處分受監護人陳莊栖麼繼承陳田遺產並分割如附件所示。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被繼承人陳田之繼承系統表、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分割協議書、如附件所示之土地登記謄本及戶籍謄本等為憑,並有本院101年度監宣字第15號民事裁定附卷可稽,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從而,聲請人主張為受監護人陳莊栖麼之利益,有必要處分並分割受監護人陳莊栖麼如附件所示之不動產,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