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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1 年監宣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監宣字第80號聲 請 人 何朝寬即受監護宣.代 理 人 楊漢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許可處分財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理由欄關於「其應繼分由繼承人何美慧、何信義繼承」之記載,應更正為「其應繼分由繼承人何美慧、何信儀繼承」。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裁判案由:許可處分財產
裁判日期:2012-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