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監宣字第80號聲 請 人 何朝寬即受監護宣.代 理 人 楊漢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許可處分財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理由欄關於「其應繼分由繼承人何美慧、何信義繼承」之記載,應更正為「其應繼分由繼承人何美慧、何信儀繼承」。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