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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1 年監宣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監宣字第98號聲 請 人 李耀忠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李羅椒炤(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李羅椒炤負擔。

理 由

一、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1條第1項及第2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李羅椒炤之子,並經鈞院 101年度監宣字第58號民事裁定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確定在案。茲因家母即受監護宣告之人長期安置在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護理之家,護理之家每月費用需新台幣(下同)3萬元,另醫療食品藥物需2萬元,所需費用龐大,因先前積蓄已耗盡,擬出售家母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2筆不動產,所得價款作為家母醫療費用,爰聲請鈞院許可監護人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李羅椒炤如附表所示之財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聖馬爾定醫院醫療費用收據4張及如附表所示之土地登記謄本各1份為憑,並有本院101年度監宣字第58號民事裁定1份附卷可稽,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從而,聲請人主張為給付受監護宣告之人李羅椒炤之照護醫療費用,有必要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慶昀附表:

┌─────────┬──────┬─────────┐│ 土地地號 │面積及地目 │權利範圍 │├─────────┼──────┼─────────┤│嘉義縣番路鄉轆子腳│2145平方公尺│1分之1 ││段201-1地號 │;地目田 │ │├─────────┼──────┼─────────┤│嘉義縣番路鄉轆子腳│995平方公尺 │1分之1 ││段201-5地號 │;地目田 │ │└─────────┴──────┴─────────┘

裁判案由:許可處分財產
裁判日期:2012-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