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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1 年簡上字第 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68號異 議 人 蔡永取相 對 人 嘉義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相 對 人 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柯伍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異議人對本院101年度簡上字第68號101年10月24日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84條聲明異議,但異議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異議人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77-19條第4項第8款之規定,應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1條、第442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通知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異議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寶貴

法 官 柯月美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裁判日期:2025-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