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98號上 訴 人 黃冬元被 上訴 人 吳順治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律師追 加被 告 林耿揚
林耿陞林秉信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忠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袋地通行權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7月24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望民
法 官 呂仲玉法 官 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馬嘉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