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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1 年司法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法字第14號聲 請 人 林正宗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嘉義縣佛教會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嘉義縣佛教會組織章程第一條、第六條、第二十一條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另依上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非屬上述事項之更異,除財團法人本身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逕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外,並無聲請法院為裁定之餘地。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為增加本會服務品質及效率,符合現行會務之需要,於本會第20屆第3次代表大會中,修改本會組織章程第1條、第3條、第6條、第21條、第29條,並經主管機關准予備查,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組織章程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嘉義縣佛教會組織章程第1條、第6條、第21條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此部分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另聲請人聲請上開組織章程關於第3條會址之變動、第29條財團法人固定資產之變更部分,並非屬章程所訂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情形。揆諸首揭說明,尚無庸聲請本院裁定准許,其此部分聲請,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林吟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12-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