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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1 年司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4號聲 請 人 寶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尤義賢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尤義賢為寶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寶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寶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一00年十二月五日經股東會決議解散、清算,且選任其為清算人,業向本院呈報,茲寶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業於一0一年四月十二日清算完結,並已造具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臨時股東會議事錄、清算申報表、財產分配表,連同各項簿冊提請臨時股東會承認,並向本院聲報在案,經指派其為簿冊文件保存人,並獲其同意,為此聲請指定其為寶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臨時股東會議事錄、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為證。

三、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一0一年度司司字第四號卷宗審認結果,核無不合,爰依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指定尤義賢為寶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曾文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姵容

裁判案由:指定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2-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