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6號聲 請 人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洪吉山相 對 人 天源網具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天源網具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派蔡秉紘(民國00年00月0日出生,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住嘉義縣東石鄉龍港村港墘厝37號)為天源網具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天源網具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公司法第24條規定,公司法第26條之1亦定有明文。次按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79條、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公司法第113條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準此,有限公司之法定清算人為全體股東,如章程或經股東決議另選出清算人時,始由章程或股東選出之人為清算人,而於章程未定清算人或股東未選出清算人時,依照上開說明,有限公司之全體股東即為法定之當然清算人,必須各股東均無法為清算人時,且章程未定清算人又無股東決議選出清算人時,始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選派清算人。
二、聲請意旨略以:天源網具有限公司(下稱天源公司)積欠民國97年營業稅新臺幣54,908元,而天源公司業經主管機關於96年8月10日廢止登記,其法定清算人蔡林麵於98年7月20日死亡,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又未選任清算人,致營業稅單無法送達,爰依公司法第79、81、113條,聲請選任清算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舉上開事實,有經濟部96年8月10日經授中字第09635106220號函文、天源公司登記資料,本院101年5月21日嘉院貴民恩字第757號函、本院101年6月27日嘉院貴民恩字第972號函、欠稅歸戶查詢等可證。是依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之規定,天源公司應即進行清算。又天源公司僅股東蔡林麵一人(本院卷第6頁反面),其死後已無法定清算人。而為處理天源公司之未了結事務,以盡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人聲請為該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本院參酌蔡林麵之繼承人中蔡秉紘其與蔡林麵設於同址,且其原係天源公司之董事,此有戶籍謄本、天源公司登記資料(本院卷第7、13、15頁反面),是蔡秉紘對天源公司之事業務應較為清楚。另參酌聲請人所提供之相關資料,且依卷內資料顯示,蔡秉紘並無非訟事件法第176條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事,堪認選派蔡秉紘擔任天源公司之清算人應較為妥適。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民一庭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龍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