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15號上 訴 人即原審被告 祥鎮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明綸原 告 洪清南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職災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4,668元,應徵裁判費17,3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