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16號原 告 柯宏松訴訟代理人 奚淑芳律師複代理人 鐘育儒被 告 塑化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光訴訟代理人 黃雪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災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9月3日下午4時25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應對於附件原告所提出之書狀內容,於言詞辯論前具狀表示意見(請將繕本逕寄原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