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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1 年勞訴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11號原 告 范生書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被 告 翟乃杉即三奇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廖道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災補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三奇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翟乃杉」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翟乃杉即三奇企業社」。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錦清

裁判案由:職災補償
裁判日期:2013-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