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21號原 告 柯德祥訴訟代理人 羅振宏律師被 告 曾慶尉即新中興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災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4月12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許錦清裁判案由:職災補償裁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3-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