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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1 年執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執破字第1號破產管理人 葉成茂會計師上列聲請人因華文建設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聲請核定破產管理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擔任華文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定為新臺幣捌萬元。

理 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財團費用,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破產法第84條、第95條第1項第3款、第97條定有明文。法院核定前開報酬,應斟酌破產事件之繁簡,破產事件價額,當事人所受利益程度,破產管理人就該事件所費時間,同業標準,破產管理人之地位及分配財團之多寡等一切情形而為裁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其經鈞院裁定擔任華文建設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破產財團已屆可分配之階段,請求核定報酬,以列入財團費用,製作分配表。

三、經查,破產人所有動產業已約新臺幣(下同)17,600,000元價格出售等情,業經破產管理人即聲請人陳報在卷。本院審酌破產債權人人數逾百人,且積欠稅務、債務繁多,破產管理人任職期間雖長,然自 101年起始就破產人之資產即不動產進行變價,並進行 1次公告拍賣即完成程序等情,認破產管理人之報酬以80,000元為適當,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民一庭法 官 李依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裁判日期:2014-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