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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1 年家聲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34號聲 請 人 詹冬瑾相 對 人 詹誌玄

詹誌訓詹易良詹易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詹誌玄、詹誌訓、詹易良、詹易勳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分別確定如附表所示,並均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經本院 100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5分之4 ,被告即相對人詹誌玄、詹誌訓各負擔15分之1、被告即相對人詹易良、詹易勳應各負擔30分之1。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詹誌玄、詹誌訓、詹易良、詹易勳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附表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中如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 70,300元 │聲請人預納│├─────────┼───────┼─────┤│鑑定費用 │ 60,000元 │聲請人預納│├─────────┼───────┼─────┤│共 計 │130,300元 │ │└─────────┴───────┴─────┘附表:

┌───┬─────────┬─────────┐│ │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訴訟費用負擔之金額│├───┼─────────┼─────────┤│詹冬瑾│5分之4 │104,240元 │├───┼─────────┼─────────┤│詹誌玄│15分之1 │8,687元 │├───┼─────────┼─────────┤│詹誌訓│15分之1 │8,687元 │├───┼─────────┼─────────┤│詹易良│30分之1 │4,343元 │├───┼─────────┼─────────┤│詹易勳│30分之1 │4,343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12-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