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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1 年家聲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59號聲 請 人 侯詹淑河相 對 人 侯秋堂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處分禁治產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侯秋堂(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侯秋堂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侯秋堂之監護人,聲請人擬將受監護宣告之人侯秋堂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處分。為此,爰聲請鈞院裁定許可聲請人處分前述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1條第1 項及第2 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侯詹淑河係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侯秋堂之配偶,侯秋堂於民國98年06月08日經本院以98年度禁字第56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並由聲請人侯詹淑河擔任監護人,有本院98年度禁字第56號民事裁定在卷可稽。又查,聲請人上揭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受監護宣告之人侯秋堂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登記謄本等資料佐參。本院審酌受禁治產宣告即監護宣告之人侯秋堂因腦中風及大腦萎縮,造成言語功能退化及意識障礙,日常生活需人餵食、照顧及醫療費用,認為聲請人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侯秋堂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應係為相對人侯秋堂之利益而為處分。因此,本件聲請,於法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家事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駱大勝附表:

┌──┬────┬───┬────┬───┐│ │ │ │ │ ││編號│土地地號│面積、│權利範圍│備註 ││ │ │地目 │ │ ││ │ │ │ │ │├──┼────┼───┼────┼───┤│ │ │ │ │ ││1 │嘉義縣朴│63平方│五分之一│ ││ │子市文化│公尺、│ │ ││ │段853地 │建 │ │ ││ │號 │ │ │ ││ │ │ │ │ │├──┼────┼───┼────┼───┤│ │嘉義縣朴│ │ │ ││2 │子市文化│42平方│五分之一│ ││ │段864地 │公尺、│ │ ││ │號 │建 │ │ ││ │ │ │ │ │├──┼────┼───┼────┼───┤│ │嘉義縣朴│ │ │ ││3 │子市文化│14平方│五分之一│ ││ │段879地 │公尺、│ │ ││ │號 │建 │ │ ││ │ │ │ │ ││ │ │ │ │ │└──┴────┴───┴────┴───┘

裁判案由:許可處分財產
裁判日期:2012-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