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1 年家聲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65號聲 請 人 侯宗宏相 對 人 侯黃近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處分禁治產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侯黃近(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侯黃近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侯黃近之監護人,因受監護宣告之人侯黃近長期臥病不能自理需要長期照顧及醫療費用,並請看護幫忙照顧需要費用。為此,爰請鈞院許可聲請人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侯黃近之不動產,以支付長期生活及醫療看護費用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民法第1113條、第1101條第1項及第2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侯宗宏係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侯黃近之子,侯黃近於95年04月28日經本院以95年度禁字第14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並另於101年03月30日以101年度監字第26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侯宗宏擔任監護人。有戶籍謄本及本院

101 年度監字第26號民事裁定影本附卷可稽。又查,聲請人上揭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受監護宣告之人侯黃近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登記謄本資料佐參。又因受監護宣告之人侯黃近長期臥病不能自理,需要照顧及醫療費用,本院認為聲請人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侯黃近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乃係為相對人侯黃近之利益而為處分。因此,本件聲請,於法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家事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駱大勝附表:

┌──┬────┬───┬────┬───┐│ │ │ │ │ ││編號│土地地號│面積、│權利範圍│備註 ││ │ │地目 │ │ ││ │ │ │ │ │├──┼────┼───┼────┼───┤│ │ │ │ │ ││1 │嘉義縣六│4219平│19107分 │ ││ │腳鄉潭子│方公尺│之260 │ ││ │墘潭墘小│、田 │ │ ││ │段690地 │ │ │ ││ │號 │ │ │ ││ │ │ │ │ │├──┼────┼───┼────┼───┤│ │嘉義縣六│ │ │ ││2 │腳鄉潭子│864平 │全部 │ ││ │墘段北潭│方公尺│ │ ││ │小段727-│、田 │ │ ││ │2地號 │ │ │ ││ │ │ │ │ ││ │ │ │ │ │├──┼────┼───┼────┼───┤│ │嘉義縣六│ │ │ ││3 │腳鄉潭子│2412平│全部 │ ││ │墘段潭墘│方公尺│ │ ││ │小段873 │、田 │ │ ││ │地號 │ │ │ │└──┴────┴───┴────┴───┘

裁判案由:許可處分財產
裁判日期:2012-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