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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1 年家聲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8號聲 請 人 黃來枝相 對 人 嬩來昆上列聲請人聲請同意處分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黃來昆(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黃來昆負擔。

理 由

一、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修正之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1條第1項及第2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黃來昆之監護人,業經鈞院100年度監宣字第112號民事裁定在案。受監護宣告之人黃來昆長期臥病床,住在水上鄉孝親護理之家,住院費用皆由聲請人支付,開銷負擔甚重,為顧及胞弟即受監護宣告之人黃來昆之最佳照顧與醫療,乃有必要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黃來昆名下如附表所示之土地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 100年度監宣字第112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本院100年度司家調字第 358號調解筆錄影本、教親護理之家收據、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從而,聲請人主張為扶養照護受監護宣告之人黃來昆,有處分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必要,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家事庭法 官 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慶昀附表┌─────────┬────────┬─────┐│土地地號及建物建號│ 面 積 │權利範圍 │├─────────┼────────┼─────┤│嘉義縣○○鄉○○段│93平方公尺 │全部 ││粗溪小段271-29地號│ │ │├─────────┼────────┼─────┤│嘉義縣○○鄉○○段│105.20公方公尺 │全部 ││粗溪小段294建號 │ │ │└─────────┴────────┴─────┘

裁判案由:許可處分財產
裁判日期:2012-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