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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1 年家訴字第 1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121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錫炭、債務人許麗雲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269,49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73元。原告僅繳納3,000 元,尚欠10,5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家事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駱大勝

裁判日期:2012-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