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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1 年家訴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42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前列二人之共 同訴訟代理人 孫永州訴訟代理人 陳建興訴訟代理人 黃美玲被 告 林宥里即林月里被 告 王聖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7月24日下午03時45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家事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駱大勝

裁判日期:2012-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