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5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訴訟代理人 王晟瑋被 告 蔡惠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家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5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訴訟代理人 王晟瑋被 告 蔡惠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