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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1 年家訴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79號上 訴 人 吳冠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慶隆間返還訂婚贈與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87,423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4,635元繳納,茲依民事訴0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家瑜

裁判案由:返還訂婚贈與物
裁判日期:2012-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