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86號原 告 林吳秀蓮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永上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家事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駱大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