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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1 年家訴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95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訴訟代理人 顏君儀

孫永州被 告 張世昌

陳素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10月31日下午4 時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家瑜

裁判日期:2012-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