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陸許字第17號聲 請 人 何小莉代 理 人 廖榮華相 對 人 柯健隆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人認可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當事人欄第一行關於「福青市」、第四行關於「梅花里」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福清市」、「梅華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家事事件復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昌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