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68號原 告 黃冬元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順治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2萬8,764元【計算式:原告主張通行範圍長1.8公尺、寬1.7公尺,計3.06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9400元=28764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