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72號原 告 郭泯均被 告 羅俊祥上列當事人間協同辦理車籍變更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2,315 元元(即車號00-0000 號車輛出售被告後所衍生之稅款及罰單金額合計182,315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梁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