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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1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87號原 告 無極天仁宮籌建委員會

1號代 表 人 李文欽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聰成間確認建物所有權歸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58,

610 元【建築執照所載工程造價】,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4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富喆

裁判日期:2012-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