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60號原 告 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榮田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南區臨時工程處間給付代墊補償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436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4,1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