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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2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78號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訴訟代理人 翁明誠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義縣竹崎鄉民代表會間請求給付扣押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壹拾捌萬肆仟叁佰伍拾伍元(計算式:1,603,780 +964,48

2 +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373,354 +1,242,739 =4,184,355 ),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貳仟肆佰捌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薪資
裁判日期:2012-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