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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2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12號原 告 林忠儀

樓被 告 賴新介

巷37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姵容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
裁判日期:2012-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