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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2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16號原 告 侯尚余

卓承廣被 告 吳黃瓊英

吳賢寬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276,667元(計算式:50,067×241+46,720×146+73,480×155=30,276,667),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78,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裁判日期:2012-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