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53號原 告 萬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明樟被 告 振鍵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坤松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3,7253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0,206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外,尚應補繳19,7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