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54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侯尚余(原名:侯仁彗)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吳黃瓊英、吳賢寬間確認房屋所有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12月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抗告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馬嘉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