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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3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55號原 告 侯尚余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黃瓊英、吳賢寬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零貳拾柒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計算式:【嘉義市○○段○○段○○號面積24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50,067】+【嘉義市○○段○○段○○○○號面積146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46,720】+【嘉義市○○段○○段○○○○號面積155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73,480】=30,276,667),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肆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裁判日期:2012-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