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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3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60號原 告 劉泓志原 告 劉瑞卿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義縣醫師公會間請求公布財務收支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提供民國

100 年度嘉義縣醫師公會收支狀況於網路上,性質上係請求被告應為一定行為,並非請求為財產上之給付。因此,本件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見明

裁判日期:2012-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