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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3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68號原 告 賴韋銓被 告 賴清一即祭祀公業賴文管理人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原告所主張祭祀公業賴文之派下房數;或補正依照祭祀公業賴文之規約,原告就祭祀公業賴文派下權所占之比例,並均提出相關書面資料,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確認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72年臺抗字第 371號判例參照)。所稱「派下權所占之比例」,倘規約對此未規定,應以房數定之,而非依派下員之人數定之(最高法院91年度臺抗字第 605號裁定意旨參照)。故本件訴請確認派下權存在之訴,其訴訟標的係原告主張其對於祭祀公業之權利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依原告主張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原告在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其價額。

二、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補正原告所主張祭祀公業賴文之派下房數;或補正依照祭祀公業賴文之規約,原告就祭祀公業賴文派下權所占之比例,並均提出相關書面資料,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裁判日期:2012-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