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76號原 告 陳荃鋒訴訟代理人 陳淑香律師被 告 劉興文律師即楊木嘉之遺產管理人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協同辦理車輛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以新臺幣(下同)95萬元買受訴外人楊木嘉所有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1輛(下稱系爭車輛),惟楊木嘉收取價金後尚未辦理過戶登記,嗣楊木嘉於民國101年7月30日死亡,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由被告擔任遺產管理人,因而訴請被告協同辦理系爭車輛過戶,故本件原告因訴訟可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應與系爭車輛之買受價額相當,爰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民一庭法 官 李依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