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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3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84號原 告 陳金央被 告 顏春河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除地上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000元(起訴遷讓倉庫及返還土地,倉庫價值8萬元,土地18坪約60平方公尺,公告地價每平方公尺2,500元,土地價額為150,000元,合計23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
裁判日期:2012-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