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85號原 告 陳四聰訴訟代理人 郭宇強被 告 張軒順
田錫榮上列當事人請求撤銷詐害債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塗銷之抵押權登記之擔保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又抵押物係坐落嘉義縣○○鄉○○段○○○○○○號、391-3地號、394地號、394-1地號等4筆土地,是抵押物價值為1,921,100元【計算式:(8,683㎡×180元/㎡)+(257㎡×500元/㎡)+(412㎡×180元/㎡)+(311㎡×500元/㎡)=1,921,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