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96號原 告 翁國軒訴訟代理人 陳昭峰律師被 告 嘉義縣立義竹國民中學法定代理人 曾崇賢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聘任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8,937,600元(原告起訴確認聘任關係存在,原告現年54歲,公務人員強制退休年齡為65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以10年計算,月薪74,480×12×10=8,937,600),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9,5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昱琳